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7********,汉族,高中文化,苏州**棋牌室业主,住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苏州**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苏州市**东路**电梯**室。被告人单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3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5天、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4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修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本市吴中区**巷**新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茶馆。住苏州市姑苏区**学地**号**幢西门**室。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于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7********,汉族,中专文化,**商贸公司业务员,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8月、2015年1月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另行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9年9月5日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另行处理)经预谋,先后分别在本市姑苏区**棋牌室、本市吴中区**新村**期**幢**室、本市姑苏区**宾馆**房间等处,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斗牛、抽取庄风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纠集徐某某、郑某某等人,多次在姑苏区**棋牌室**、**包厢内,采用抽取庄风,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2019年3月21日-22日,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纠集徐某某、郑某某、王某丙等人,在本市吴中区**新村**期**幢**室员工宿舍,采用斗牛、抽取庄风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0000余元。
3.2019年3月23日-24日,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纠集徐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本市**宾馆**房间内,采用斗牛、抽取庄风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31400余元。因郑某某怀疑诈赌而报警。赌资筹码因警察到场而未能结算兑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帐记录等;
2.证人夏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王某丙、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
3.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冯某某共同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