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南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南某某,在磐石市**镇**厂区内,先后四次用独轮车盗窃厂内废铁9000多斤。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废铁价值9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抓获经过及综合材料;4.户籍信息;5.前科劣迹证明;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7.王某甲与吕某某的通话记录;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9.刑事判决书;10.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劣迹证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吕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尚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五张。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219号价格鉴定书。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照片及磐石市公安局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南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