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平凉市崆峒区**花园**区**号楼**室,居民。2013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家属楼**单元**室,居民。2007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平凉市崆峒区经营**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某在该**公司上班。
2018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互联网上看到山西晟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出售贷款平台软件及教程,宣传网络贷款业务,发现该平台放款获利丰厚,与被告人史某某商量后,二人达成共识,即购买该贷款平台软件放贷牟利。后王某甲花费5000元购买了山西晟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平台软件及教程,用马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贷款平台,并起名为“**贷”。王某甲投入资金8万元并负责维护系统,史某某投入资金5万元并负责具体放贷业务。二被告人先后指使马某甲、李某某等人用微信号qcd13****(以梁某某的身份注册,昵称**贷、QQGame)、qy8889****(以高某某的身份注册,昵称**贷客服),在平凉信息港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贷款信息,宣称“无抵押、放款快”等,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扫码进入贷款平台,填录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史某某审核通过后即拨打所留电话号码联系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推广贷款业务,并告知平台收取贷款金额20%的服务费,贷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5‰,逾期每天收取违约金50元,上门催收一次收取300元等贷款业务信息。如达成合议,史某某即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借条和转账委托书,由被害人下载打印后填写或抄写后捺印,并手持借条、转账委托书拍照,连同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后传给**贷(QQGame)、**贷客服,其中,转账委托书约定将借款金额的20%作为贷款平台服务费转给王某乙或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将借款金额的80%转给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上,史某某审核同意后,安排高某某转账放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指使李某某、马某乙采用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恐吓、上门催收、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索要借款本息。
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给朱某某、王某丙、吕某某、张某某等80余人发放贷款 5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611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人马某甲、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均有前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史某某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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