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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叶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李某甲、邓某某、阮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市浦东区经营凯*外汇平台,2017年11月,成立杭州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浦东区**大厦*楼)并设置外汇平台(以下简称凯**平台),虚构凯**平台为受国际监管的正规外汇平台等资料,从事外汇、期货等交易。公司员工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商,代理商可发展业务员,由代理商或业务员通过打电话招揽、设立QQ群、介绍分析师等方式吸引客户在平台注册并从事外汇、期货等交易。平台每手交易收取20美元后,客户亏损数额的80%-90%由代理商和业务员获得。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叶某某伙同杨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上述外汇平台为非法平台的情况下,以王某甲经营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与李某甲约定经营凯*外汇平台、凯**平台,并获得客户亏损的85%(扣留10%的保证金后实际获得75%)作为返佣。王某甲、叶某某等人继续发展代理商及招聘业务员,并由代理商、业务员发展客户,诱使张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等人投资凯*外汇平台、凯**平台,王某甲、叶某某等人共计获得返佣人民币163万余元,经核算,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张某、高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邓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李某甲U盘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结伙非法从事期货行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敏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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