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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吉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某某,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27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加入“众爱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众爱宏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产品、不提供任何劳务,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名义,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王某丙等76名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共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人民币3840100元(人民币,下同)。

该组织分为六个级别,自下而上分别是:互助层、互助1、互助2、红心1级别、红心2级别、红心3级别。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人缴纳51000元,交完钱后成为该组织的互助层人员。互助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同时该组织的其他级别人员也可以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均放在互助层。当互助层人数达到27人时,互助层的27人均晋升到互助1,该27人按加入的顺序分别编号1-27,分为3组每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为一组,2、5、8、11、14、17、20、23、26分为一组,3、6、9、12、15、18、21、24、27分为一组。该三个小组单独发展,若其中一组的互助层人员到达27人,互助层人员晋升到互助1,并按上述方式分组。原互助1的9人晋升到互助2,互助2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不需按条件分配)。晋升到互助2的人员,若想晋升到红心1级别,需要9个互助1的人员及3个互助2的人员和1个红心1级别的人(这13个人)共同再去发展27个互助层人员,且互助2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否则直接被弹出局,被弹出局的人员可获得5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顺利晋升到红心1 级别。红心1级别的人员直接晋升到红心2级别,晋升到红心2级别后,当互助层人员又再次达到27人后,红心2级别人员直接晋升为红心3级别。晋升到红心3级别后,当互助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出局。

每加入一个新投资人,需向红心1级别人员缴纳51000元,并于24小时内将51000元全部分配:介绍人分得7800元,互助1人员分得5000元,互助2人员分得4000元,红心1级别人员分得8000元,红心2级别人员分得10000元,红心3级别人员分得14000元,剩余2200元作为爱心基金,交公司用于慈善。

被告人王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主动发展下线,在传销活动中进行上课、培训、接受“入会费”,系传销组织的红心三级别。

被告人吉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主动发展下线,在传销活动中进行上课、培训、接受“入会费”,系传销组织的红心一级别。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芜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芜湖市鸠兹家苑小区附近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吉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在连云港凤凰名都小区附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盘表图、层级图、众爱联盟爱心证书、众爱宏伟爱心证书、众爱联盟名家收藏证书、刑事判决书、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公司登记情况、关于张某甲、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委托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姜**、鲁**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伙同他人以 “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红心层互助层”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瑶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现羁押在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光盘1张。

3.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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