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村**栋**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25日, 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路 **网吧上网时与陈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对方殴打,黄某某将此事告知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便叫上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及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找陈某甲谈判赔偿,陈某甲等人害怕表示愿意赔偿。当天晚上王某乙联系陈某甲等人赔钱时,陈某甲等人反悔不愿意赔偿,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并约第二天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斜对面公交车站附近打架。
第二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与王某乙、郑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骑车去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斜对面公交车站附近等陈某甲等人。到现场后,郑某甲带领李某某和王某甲先去郑某丙的鱼塘处拿几把刀藏在南渡江防洪堤坝下草丛中,期间李某某打电话叫吴某甲(另案处理)和邓某某(另案处理)过来打架。陈某甲带领吴某乙等十几人到达现场后,因谈判不成陈某甲便动手打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等人见状便上去殴打陈某甲,陈某甲便用刀砍王某乙,没有砍到,因为打架时被告人吕某某喊声最大,陈某甲又持刀追砍吕某某,吕某某就向府城方向逃跑。之后,郑某乙骑着一辆电动车赶到现场看到陈某甲等人与郑某甲等人在打架,便抄起一个U型锁上去殴打陈某甲,双方殴打在一起。随后郑某乙又从电动车上拿出一把匕首准备捅陈某甲,陈某甲见状立即逃跑。陈某甲逃离现场后叫上陈某戊和陈某丁等十几人又回到原先打架的地方。此时,郑某乙骑着电动车载郑某丙带了几把刀赶到南渡江防洪堤坝上,郑某丙看到陈某甲等人便朝对方喊,陈某甲等人见状立即持刀走上堤坝,郑某丙见状马上从背包里拿出一把刀给郑某乙,郑某丙自己手里拿两把刀,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也从事先藏好的草丛中抄出砍刀,双方对峙谈判。谈判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与陈某甲等人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持刀砍伤吴某乙手臂。经鉴定,吴某乙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王某甲窝藏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郑某丁(在逃)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帮助郑某丙办理三张电话卡,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郑某丙系在逃人员,仍答应被告人郑某丁的请求,并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到海口市**区**路一家**便民服务点办理一张联通电话卡、一张移动电话卡,办理好之后把手机卡交给郑某丁帮助郑某丙逃避公安机关追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吴某乙、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及同案犯郑某丙、郑某乙、郑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明知郑某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窝藏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林
书 记 员:谢惠玲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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