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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刑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12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受王某乙(已起诉)指使,多次冒充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进行陪标,达到王某乙所属的吉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公主岭市教育领域的工程投标过程中中标的目的,该三人共在七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帮助进行串通投标,中标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41.495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以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名义陪标,由吉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三个工程,其中公主岭市*甲学校维修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66.3885万元,公主岭市**镇中心小学校维修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33.2098万元,公主岭市*乙学校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36.2431万元。

2、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以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陪标,由吉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两个工程,其中公主岭市2015年-2016年**学校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8.6028万元,公主岭市2015年-2016年幼儿园加固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1.6799万元。

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以公主岭市**建筑公司、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陪标,由吉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两个工程,其中公主岭市*丙学校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78.8499万元,公主岭市**镇**中学校维修改造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6.52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运龙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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