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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老婆婆”),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8月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伙同郎某甲(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租用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老包组郎某乙家老屋用以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参与赌博的二十余人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行政处罚决定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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