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室。2014年9月3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孝明,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县**酒店**公寓**室。2019年6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伟平、胡伶偲,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王某乙通过**网交友平台认识了一名自称“叶某某”的男子。该男子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乙交往,并对其谎称能够在赌博网站上利用技术漏洞赚钱,同时让被害人王某乙为其代为操作赌博网站,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先后按照“叶某某”的指示,多次通过其账号62166664000********的中国银行账户、6222081404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合计人民币395.4424万元至账号为12020204198********、21075103093********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和北海市**通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随后,该赌博网站被关闭无法提现。其中,被害人王某乙汇入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款项中的一笔人民币20万元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汇入账号211610010********的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账号211610010********的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仍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由其帮助该银行卡持卡人提取现金。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仍然先后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到中国**银行安溪茶都支行、中国**银行安溪支行的银行柜台分别取出现金人民币4.5万元、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通过ATM机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9.3万元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的人民币2千元留作好处费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2019年12月6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依法冻账号211610010********的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28.698万元。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取款监控截图、百合网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投注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取款监控视频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帮助转移,数额达人民币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飞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取款监控视频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