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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1时许,王某甲、吴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到**村的南山上,用锯子、镢头等工具盗窃一棵黑松树。经平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松树价值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费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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