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17年10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08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预备)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小区。2008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预备)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小区。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小区。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宾馆。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天津市西青区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姜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马某某、王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刘某某、侯某某、关某某、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王某甲老家,某某村歪脖沟山上灰窑处简易帐篷内,某某村任某某家、关某某家开设赌局,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二十余人参赌。其中,被告人姜某甲负责安排赌博地点、赌博工具、抽取水钱;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抽取水钱;被告人王某丁、陈某甲、马某某、周某甲、杨某某(在逃)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站岗放哨;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周某丙在赌局上发放高利;被告人任某某、关某某为赌局提供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姜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马某某、王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刘某某、侯某某、关某某、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十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周某甲、周某丙、刘某某、侯某某、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马某某、王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刘某某、侯某某、关某某、任某某在共同犯罪者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姜某甲现被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马某某、王某丁、周某甲、周某丙、刘某某、侯某某、关某某、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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