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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某等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村委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2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大道**号**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群里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约于2020年6月22日晚上8时到进贤县民和镇医科大道打架。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以及方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打架,并准备用绳子捆绑王某甲、用“猫圈”羞辱王某甲。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开车载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以及方某某到达医科大道,但未找到王某甲后,便与王某甲又约定当晚10时到医科大道打架。当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以及方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均到达医科大道,被告人王某甲持一把扳手恐吓吴某某,并意图殴打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人便将王某甲围住,将王某甲按倒在地、踩住王某甲脚部,用绳子捆住王某甲,在王某甲脖子套上“猫圈”并拍摄视频,后逃离现场。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吴某某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2020年8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乙2020年9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恐吓、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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