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_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21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治安调解结案;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7月25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治安调解结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幢**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小区**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小区**幢**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千元,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2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8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治安调解结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1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于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吸毒于2017年5月1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8年2月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幢**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蔡某乙、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某、张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甲从小游手好闲,喜欢惹是生非,前科累累。从2006年至2015年间,先后因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三次被判刑。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刑满释放后,利用其为人凶狠,打架敢于玩命以及前科累累的不良影响力从陈某辛手中抢走了南靖县山城镇月眉公园赌场,之后又将被告人王某丙、黄某甲、蔡某乙、吴某乙、郑某甲等人拉拢到身边,一起吃喝玩乐。2017年3、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因到南靖县山城镇翔宇车行购车,又结识了车行老板即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为扩大经济实力,拉拢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参与经营高利贷,由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负责出资,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放贷及追讨债务,共同在翔宇车行经营高利放贷业务。2017年8月,为扩大放贷规模,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在南靖县**路成立“亿贷典当行”,专门进行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王某甲占40%的股份,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各占百分之30%的股份。同时,被告人王某甲还通过小恩小惠拉拢被告人蔡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吴某乙、王某丙、谢某某等人长期为其所用,一起参与讨债,提高威慑力。在放贷、讨债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以被告人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蔡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吴某乙、王某丙、谢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人数较多,且层级较为分明,他们以翔宇车行和亿贷典当行为据点,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该组织内享有绝对权威,组织成员均尊其为“大哥”,听从其指挥。在组织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放贷和组织追讨高利贷,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负责出资并参与讨债,被告人蔡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吴某乙、王某丙、谢某某等人是王某甲的“小弟”,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挥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共非法获利144万余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所获取的部分利益用于“亿贷典当行”的店面装修、支付租金,购买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如电棍、油漆、扩音、打印照片、悬赏通告等。为了提高组织凝聚力,被告人王某甲还经常请组织成员吃饭、唱歌、喝酒、按摩等,并将亿贷典当行的阁楼无偿提供给组织成员居住,组织成员经济困难时王某甲也会无偿给予资助。
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为追讨高利贷,实施上门威胁恐吓、贴照片通缉、巡回广播、喷油漆等“软暴力”行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实施殴打、电击、逼迫喝泔水等暴力讨债行为;签订虚高借条,强行索要违约金,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设置假赌局,实施诈赌和敲诈勒索他人巨额财物行为等。
该组织利用强势地位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追讨高利贷,致使债务人有家不敢回,债务人家属整日担心吊胆,周边民众亦遭受困扰,对当地人民形成了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及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城关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7年6月,周某甲(另案处理)通过陈某丁介绍雇请被告人王某丙向其前夫即被害人张某甲讨债。2017年6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丙纠集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等人到王某丁家向张某甲讨债,因谈不拢,王某丙便告诉被告人王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强行将张某甲押至麒麟山公园,王某甲对张某甲威胁恐吓并逼迫其喝泔水,威逼张某甲要重新签订一张借条,被告人王某丙、黄某甲、谢某某则在旁边助威,期间周某甲还用手打了张某甲几耳光。至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甲迫于无奈签了一张向王某甲借款的借条才得以离开。被害人张某甲前后被拘禁约5小时。
2.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曾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因逾期未支付利息,于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16时许被被告人王某甲叫到山城镇富康路亿贷典当行中。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黄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店中威逼曾某甲还款,否则不得离开。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被告人吴某甲、蔡某乙、黄某甲、吴某乙带曾某甲到**镇**村找曾某甲的父亲曾某乙筹钱,并威胁曾某乙不还钱就不会放过他们,后曾某乙报警,民警出警后,王某甲等人才离开。被害人曾某甲前后被拘禁约6小时。
3.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未还清。2017年10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在被告人张某丁的带路下驾车到南靖县**镇**村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强行带到山城镇富康路亿贷典当行里。被告人王某甲命令张某乙站在墙边,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吴某乙、张某丁等人在旁围着,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用拳头殴打张某乙胸口及肚子,还拿电棍击打张某乙的后背、大腿及手臂等部位,逼迫其还款,迫使张某乙给其父亲张某戊打电话借钱。至当日10时许,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不得不让张某乙离开。被害人张某乙前后被拘禁约4小时。
4.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因无力偿还欠款被王某甲威胁恐吓。2017年10月21日晚19时许,江某某到山城镇富康路亿贷典当行找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黄某甲、吴某乙威逼江某某还款,否则不让其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又强行将江某某带到三市及紫荆花园的一个手机店,用江某某的手机办理网贷,却未成功。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又将江某某带回亿贷典当行里,强行拿走江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用其手机在网上贷款1500元用于还债。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用手打江某某耳光,继续威逼江某某还钱。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叫江某某的姐姐张某己过来还钱领人,江某某趁王某甲等人不备,冲出典当行大门往茶街方向跑,被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吴某乙等人追回。被告人王某甲和吴某乙对江某某拳打脚踢,吴某乙还用电棍电击江某某。当晚23时许,江某某的姐姐和姐夫到达亿贷典当行,与王某甲等人协商后重新签订了一张担保借条,江某某才得以离开。被害人江某某前后被拘禁约4小时。
5.2017年6月左右,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无力还款。2018年1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徐某某叫到亿贷典当行逼其还钱,因徐某某没钱还,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吴某乙等人又将其押到山城镇紫荆山上的凉亭处,用电棍威逼其还钱,还逼其喝泔水,并且用电棍击打其的大腿和腹部。因徐某某确实无力还款,被告人王某甲与随后赶到的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又威逼徐某某重新签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才放其离开。
6.2018年5月1日,被害人简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和柯某某(另案处理)高利借款,后因无力还款。2018年5月13日22时许,简某甲从家中乘坐出租车去漳州途中被王某戊(另案处理)发现并拦截,随后王某戊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带被告人谢某某一同到场,并将简某甲押上车带往**镇**村柯某某的店里。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与柯某某、王某戊等人威胁恐吓简某甲,逼其还钱,否则不让其离开。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扇了简某甲几巴掌,并逼简某甲喝桌上一瓶装有烟头的矿泉水。至次日凌晨2时许,简某甲仍未筹到钱,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将简某甲带至山城镇供联宾馆213房间,由王某戊和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看管。凌晨4时许,简某甲趁王某戊和詹某某睡觉之机报警,民警出警后简某甲才得以离开。被害人简某甲前后被拘禁约6小时。
7.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张某丙到**路的赌场赌博时向被告人王某甲高利借款3万元。当日16时许赌博结束后,张某丙无法还款,被告人王某甲便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谢某某等人将张某丙看住不得离开。后得知张某丙有一部起亚汽车抵押在漳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便押张某丙到漳州,由王某甲出资3万元将张某丙的汽车赎回并开回南靖翔宇汽贸车行。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将张某丙押到南靖县山城镇湖滨名城小区一家日租公寓中,逼迫其还款6万元,因张某丙无法还款,当晚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郑某甲等人将张某丙拘禁在公寓中。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将张某丙押至翔宇汽贸车行,继续逼迫张某丙还款,直至11时许,民警出警至现场,张某丙才得以离开。被害人张某丙前后被拘禁约19小时。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7次,被告人吴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次,被告人蔡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次,被告人蔡某乙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2次,被告人郑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1次,被告人黄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6次,被告人吴某乙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次,被告人王某丙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1次,被告人谢某某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3次,被告人张某丁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1次。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蔡某乙、郑某甲伙同谢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在谢某乙位于南靖县**镇**村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开设假赌局欲对被害人卢某某实施诈骗。之后,由被告人蔡某乙负责诱骗被害人卢某某到赌场内与自己合伙参赌,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负责充当放贷人员,谢某乙、陈某己、陈某庚负责佯装参赌人员,陈某戊则在一旁凑人数热场。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蔡某乙故意输牌,并佯装向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高利借款合计24万元,卢某某在其中一局发现蔡某乙故意输牌,便与蔡某乙拆伙自己下注参赌。赌博结束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卢某某承担被告人蔡某乙一半的债务即12万元借款,卢某某不同意,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便将卢某某带至山城镇“**饭店”内,逼迫其签下12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通过到卢某某家门口泼泔水、打电话威胁等各种手段,逼迫卢某某交出104490元。
2.2017年8月份,被害人韩某乙三次先后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合计10000元,日息300元,预收900元利息,实际到手9100元,韩某乙在偿还4900元利息后拖欠2900元利息未归还。2017年9月1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分别纠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人到**镇**村“**”汽车美容店向韩某乙讨债,威胁韩某乙及其父亲若不还钱就要用店面抵债,后韩某乙父子被逼迫支付了1700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才了事。被害人韩某乙实际被敲诈勒索4100元。
3.2017年8月29日,被害人吴某某、卓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10000元,日息200元,预收五天利息1000元,实际到手9000元。吴某某、卓某某在支付了21天利息4200元后拖欠4天利息800元未归还。2017年9月27日吴某某、卓某某到亿贷典当行找被告人王某甲商量如何还钱,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黄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店里对吴某某、卓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要求二人除归还本金10000元外,还要还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能离开。后吴某某、卓某某经多次乞求,并筹集了12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甲才得以离开。被害人吴某某、卓某某实际被敲诈勒索1200元。
4.2017年9月27日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5000元,日息100元,预收利息1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后张某某每天均按时还利息。2017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听说张某某办了出国护照,担心其要逃跑,便叫张某某到山城镇富康路亿贷典当行里,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张某丁等人守住门口,其开始威胁恐吓张某某,逼张某某将借款全部还清,并打电话叫张某某的男朋友张某庚过来还款,如果迟到一小时就要多交1000元利息。当晚23时许,张某庚赶到典当行,被告人王某甲称其迟到四小时,要求其还本金5000元,并多交4000元利息,否则不让二人离开。张某某与张某庚被逼迫只能向郑某甲借款9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甲才得以离开。被害人张某某实际被敲诈勒索3900元。
5.2017年9月,被害人庄某甲两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合计11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到手10000元,庄某甲在支付2500元利息后拖欠2500元利息未归还。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郑某甲、吴某乙、谢某某等人找到船场镇赤坑村庄某甲家中,威逼庄某甲偿还20000元,否则就不离开,后经庄某甲的奶奶简某乙求情,才同意将金额降为16000元。随后,庄某甲与简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监督下向村民挨家挨户借款,并又找到庄某乙凑齐16000元归还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庄某甲实际被敲诈勒索2500元。
6.2018年2月初,被害人潘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4000元,借条签10000元,约定一周后还款5000元。一周后,潘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告人王某甲便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到**镇**村“**饭店”找潘某某讨债,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威逼潘某某归还欠款5000元并支付辛苦费1000元,后经被告人蔡某甲协调,由潘某某于次日支付5500元给被告人蔡某甲。被害人潘某某实际被敲诈勒索5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6起,金额合计116690元;被告人吴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金额合计1700元;被告人蔡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合计8300元;被告人蔡某乙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金额合计108590元;被告人郑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金额合计106990元;被告人黄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3起,金额合计7600元;被告人吴某乙共参与敲诈勒索3起,金额合计4200元;被告人谢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金额合计2500元;被告人张某丁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金额合计39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7月,被害人韩某甲向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7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王某丙等人将韩某丙控制在南靖县山**镇**足浴城包厢内不让其离开,被告人王某甲恐吓、威胁韩某丙若不还款就将十包泡面和一箱矿泉水吃掉。期间韩某丙通过朋友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韩某丙等人载至南靖县公安局门口,双方又表示要自行协商解决。后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又将韩某丙带至南靖县公安局对面的江滨公园里继续逼债,直至韩某丙联系其姐姐到场重新签下一张借条并保证帮韩某丙还款,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让韩某丙离开。
2.2017年6、7月,被害人陈某乙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吴某乙、郑某甲、黄某甲等人到山城镇溪城村陈某乙父母家讨债,并将事先打印好的印有“陈某乙小山城人欠钱不还,找到陈某乙可奖励2000元”等字样附陈某乙照片的宣传单张贴在村里的电线杆、食杂店等显眼处,逼迫陈某乙还款。
3.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郑某甲、吴某乙、黄某甲、谢某某、王某丙等人到南坑镇大岭村被害人陈某乙的岳父母家讨债,并将同样的宣传单张贴在村里的电线杆、食杂店等显眼处,逼迫陈某乙还款。
4.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林某某向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黄某甲、蔡某乙、吴某乙等人到林某某家讨债,被告人王某甲持之前强迫林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威胁林某某家人若不还钱就将他们赶出家门,林某某的母亲跪下求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都不依不饶,后民警出警至现场,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离开。
5.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黄某甲等人到林某某家里讨债,以上述同样方式威胁林某某的家人,后林某某的家人向他人借款3.8万元归还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离开。
6.2017年4月至8月,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到南靖县**小区找张某乙讨债,威胁恐吓张某乙生及其父母,王某甲还用手打了张某乙一巴掌,威逼他们立即还钱。后张某乙及其父亲凑了3000元还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离开。
7.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害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黄某甲、吴某乙、郑某甲等人到黄某某位于南靖县**镇**小区家中找黄某某讨债,威胁、恐吓黄某某还钱,后黄某某躲进卫生间并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后王某甲等人才离开。
8.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蔡某乙、黄某甲、吴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黄某某家,由吴某乙、黄某甲在黄某某家门口泼油漆,并写上“黄某某还钱”、“欠债还钱”等字样,逼迫黄某某还款。
9.2017年9月23日,被害人韩某甲以闽E****号货车为抵押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到韩某甲妻子的娘家将闽E*****号货车开走,后又将韩某甲带至其位于山城镇**村的家中,威胁韩某甲的父亲韩俊卿帮韩某甲还款。此时因韩某甲的岳父就货车被开走一事报警,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便与韩某甲一同到派出所处理货车事宜,后货车被讨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又将韩某甲带回亿贷典当行继续威胁、恐吓,逼迫其还款,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用手朝韩某甲左脸打了一巴掌,并朝其左边太阳穴打了两拳。后韩某甲的家人答应帮韩某甲还款,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才作罢。
10.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在南靖县山城镇月眉公园因争夺赌场发生纠纷。201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吴某乙、王某丙等人来到山城镇三卞村王某甲经营的烤鱼店,由被告人王某甲、蔡某乙、郑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拖出店外进行殴打。
11.2017年9月,被害人韩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拨打电话、发微信威胁韩某甲还款,并多次纠集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到韩某甲位于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的家中对其妻子威胁恐吓,致使韩某甲有家不敢回。
12.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郑某某先后四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到郑某某位于南靖县**镇**小区的家中向郑某某的父亲逼债,并在郑某某家楼下蹲守,后郑某某的父亲带孙女下楼散步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再次向郑某某的父亲威胁、恐吓。
13.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害人陈某丙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到**镇**村陈某丙的老家对陈某丙及其母亲威胁恐吓,并将电脑打印的陈某丙手持借据和身份证的照片张贴在村里的电线杆、路牌、村口等较醒目的地方,逼迫陈某丙还款。
14.2018年2月2日,被害人叶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高利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蔡某甲到**镇**村找叶某某讨债,并将事先打印好的叶某某借款时手持借条、身份证的照片张贴在溪城村的电线杆等显眼处,逼迫叶某某还款。
15.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纠集被告人蔡某甲、郑某甲、吴某乙、蔡某乙、黄某甲等人到**村找叶某某讨债,并驾车在村里使用扩音器巡回播放“**欠钱不还,大家要注意”的录音,逼迫叶某某还款。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5起,被告人蔡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3起,被告人吴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2起,被告人黄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8起,被告人蔡某乙共参与寻衅滋事7起,被告人吴某乙共参与寻衅滋事7起,被告人郑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5起,被告人王某丙共参与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谢某某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
(四)开设赌场罪
1.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从陈某辛手中抢走了月眉公园赌场经营权。此后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月眉公园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为赌具,以“牌九”的形式供人赌博。由杨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当保利,帮庄家发牌,并负责抽取水费,韩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热场,刘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甲不时带黄某甲、谢某某去巡场。2017年6月之后,被告人王某甲让其父亲王某己(另案处理)在现场管理并负责抽取水费。赌场按庄家开庄赌资及封庄所赢部分的10%向坐庄人员抽取水费,此外庄家在封庄时还需分别支付给杨某甲20元、支付给刘某甲10元的费用。赌场开设期间合计抽头渔利至少116410元。
2.2018年6月份,李某甲、卓某甲(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甲、柯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李某甲、卓某甲在南靖县**路“**”理发店的隔壁开设赌场,以“六面骰”的形式供人赌博,由被告人王某甲、柯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赌场按庄家封庄所赢部分的10%向坐庄人员抽取水费,赌场开设十余天,共抽头渔利至少100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和柯某某共向李某甲放贷50000元,向钟某某放贷20000元,向韩某庚放贷16000元,合计86000元。此外,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内偶尔还帮忙向庄家抽取水费。
二、其他关联犯罪
1.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卓某乙、陈某壬、谢定祥(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湖美纸巾加工厂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按摩店,采取向店内扔鞭炮、拿马刀威胁等方式,迫使罗某某先后多次缴交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合计约2000元。
2.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卓某乙、柯某乙、陈某壬、谢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南靖县**镇**路**号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按摩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王某乙先后6次缴交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合计约2500元。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吴某甲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蔡某乙、黄某甲、郑某甲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8月28日、11月25日、9月5日,被告人吴某乙、谢某某、张某丁分别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丙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的账本、轿车、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甲、吴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蔡某甲等10人的供述与辩解;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121190元,数额巨大;多次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或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其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1700元,数额较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8300元,数额较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108590元,数额巨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106990元,数额巨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7600元,数额较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4200元,数额较大;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参与实施“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子斌
检 察 员:庄高松
检 察 员:胡妮君
代理检察员:黄一婵
代理检察员:周维娜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郑某甲逮捕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吴某甲、蔡某乙、吴某乙、王某丙、谢某某、张某丁逮捕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册共三十九册;
3.向蔡某甲的父亲扣押闽E*****号小轿车一部,向王某甲的妻子扣押闽E*****轩逸小轿车一部,向吴某甲的妻子扣押闽E*****卡罗拉小轿车一部;冻结蔡某甲账户资金78171.95元;冻结吴某甲账户资金100891.62元;
4.证人名单1份;
5.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