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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_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2********,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文登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住拱墅区**室,案发前系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司等(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77********,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栋**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园**幢**室,经商。无前科。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6********,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技术一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6********,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单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技术二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91********,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号,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产品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9********,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风控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92********,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幢**室,住江干区**幢**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负责人。无前科。 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辛,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4********,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无前科。2019 年3 月17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X,男,蒙古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5********,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务总监。无前科。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大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村**栋**室,住合肥市蜀山区**栋**单元**室,案发前系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83********,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达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园**栋**室,住**小区**栋**室,案发前系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无前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吾某某,男,哈萨克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9********,大学文化程度,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霍城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层**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87********,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石首市人,户籍所在地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单元**室,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客户经理。无前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6********,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二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3********,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浚县人,户籍所在地浚县**镇**号,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园**幢**单元**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客服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9********,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省淳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淳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客服部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4********,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省海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路**,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技术一部技术员。无前科。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5********,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永城市**乡**村**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业务员。无前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省建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建德市**街道**,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室,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业务员。无前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96********,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助理。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江某辛、王某丁、王某己、吾某某、吴某乙、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非法网贷,后因国家管控力度加大被迫停止。2018年3月,王某甲与鲁某某(在逃)共谋,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由鲁某某、颜某某(在逃)、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提供资金,王某甲、黄某己(在逃)负责公司全面管理。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便于开户结算、对外签订议协,与非法网贷APP相对应,王某甲犯罪集团陆续注册了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他20余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展“业务”,并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行财务结算,实际办公地址在杭州市**园**号楼**室。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业务”不断扩大,技术部内部又先后划分为产品部、风控部、技术一部及技术二部,负责非法网贷APP软件的研发、原始代码的编写、平台的维护等,并通过后台操控非法网贷APP软件自动完成审核、风控、放款、收款等操作流程,保障非法网贷APP软件在线正常运行;商务部内部划分为商务一部、商务二部、商务三部,利用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方式,与**支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多家催收公司等其他相关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业务结算、风险测评、网贷超市对接、催收业务外包等对外商务性质的具体事项;客服部通过非法网贷APP平台应对客户咨询、投诉及协调催收公司提出的还款金额减免等;人事部承担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公司日常事务。

为了非法债务及时回收及规避催收风险,提升回款率,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先后与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管理有限公司(乐创公司)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催收通知服务合同》,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的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非法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以近2亿元的投入非法获取28亿余元,尚未收回的非法债务约98亿余元。王某甲及吴某甲等投资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益,并将部分获利以工资、提成、奖金的形式分配给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部分用于公司运营。

该犯罪集团以“套路贷”为基本方式,诱骗被害人从杭州网贷公司借贷,收取超高利息,并通过多平台“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债务”,被害群众多达47.5万余人,涉及我省被害人3万余人,涉及我市被害人2328人;该犯罪集团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被催收人数达39万人,催收金额124亿余元;经大数据分析,从杭州网贷公司贷款的被害人中有328人非正常死亡,现已核实,其中89人生前曾遭受过本案催收公司的催收,甚至出现夫妻、父母共同自杀或被迫犯罪的情形;该犯罪集团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催残的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体庞大,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该犯罪集团以公司化运作和雇佣催收为手段形成利益共同体为组织形式,形成了以王某甲、吴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王某丙、高某甲、江某辛、王某丁、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某乙、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二、诈骗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节气猫”“开心龙”“开心兔”“开心虎”“名片大全”“闪电虎”、 “闪电狼”“闪电兔”“闪猫”“甜兔”“涂开心”“新白鸽”“新网牛”“菠萝快租(萝卜)”等21个网贷APP软件。由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网络贷款金融资质,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软件注册,便于网络推广,隐瞒其非法网贷的实质,引诱被害人进入网贷平台,杭州网贷公司故意为每个网贷APP设置了A\B面,A面为“天气”“菜谱”“书法”等与贷款无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内容,B面为真实的网络贷款内容,并嵌入了身份识别、征信测评等第三方软件链接。为保证每个网贷APP平台表面上独立运营,由商务部负责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在**平台分别开设账户与其运营的网贷APP平台一一对应,用于贷款还款的结算。并由商务部负责与众多网贷超市签订协议推广其网贷APP平台,吸引被害人点击进入该公司运营的网贷APP平台并申请贷款。同时,由客服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协调减免逾期费等,预防举报、逃避打击,以保障非法贷款业务持续进行。

在被害人登录注册该公司网贷APP平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绑定银行卡,允许该平台获取其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害人进入网贷APP平台后,页面虚假宣传为“7天免息、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纯信用、快速放贷”等内容,掩盖其高达1303.57%至5214.29%年化利率的实情,引诱被害人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回收电子卡密钥合同、手机租赁典当合同等,一般约定还款期限为7天,并通过**平台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砍头息”,被害人登录**平台后凭密钥领取电子点卡进行提现。在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即“砍头息”)。在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此种方式以贷还贷、虚增债务,牟取暴利。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时,逾期每天计收1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逾期费。为提升催收成功率,杭州网贷公司按逾期时间长短分为不同等级,将催收业务分配给不同催收公司的催收员,杭州网贷公司在其内部网络平台上为催收公司员工开通账号和查询权限,该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砍头息”“逾期费”时,采取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爆通讯录等 “软暴力”非法手段催收逼债。催收过程中,王某甲要求高某甲与每个催收公司组建催收微信群,并拉王某甲入群,王某甲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分等级进行催收,在采用“爆通讯录”、发骚扰短信、PS侮辱性图片、电话威胁送花圈等“软暴力”时,规避杭州网贷公司所涉及的网贷APP名称及贷款公司名称,逃避打击。同时,杭州网贷公司对催收公司的催收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清退账户、终止合作;对考核达标的按照相关比例向催收公司结算费用;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额外奖励。

经依法审计,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甲犯罪集团通过“网牛”“甜兔”“白菜”等21个网贷APP平台与被害人袁某某、白某甲、曾某甲等475162人签订贷款合同3366168份,合同金额合计8,964,375,497.00元,实际借款金额合计6,273,374,547.80元,还款金额合计9,116,424,106.85元,骗得他人2,843,049,559.05元。

截止案发,账目显示尚未收回本息累计98.47亿元,其中,实际借款金额14.7亿元,逾期利息83.77亿元。

王某甲犯罪集团成员均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收益、奖励、工资等非法利益。其中:

(1)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58,983,185.33元、港币227,749,830.00元;(2)吴某甲非法获利223,375,000.00元;(3)杨某甲非法获利5,800,714.00元;(4)黄某甲非法获利2,040,836.69元;(5)王某丙非法获利4,115,366.69元;(5)李某甲非法获利447,163.38元;(7)高某甲非法获利 3,100,301.72 元;(8)尤某某非法获利466,900.74元;(9)刘某甲非法获利314,290.61元;(10)王某庚非法获利556,043.51元;(11)唐某甲非法获利1,700,000.00元;(12)唐某乙非法获利41,093.56元;(13)李某乙非法获利62,766.26元;(14)俞某某非法获利66,560.33元;(15)吴某乙非法获利4,000,000.00元;(16)吾某某非法获利202,848.90元;(17)江某辛非法获利76,090.42元;(18)王某丁非法获利55,430.59元。

王某甲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技术部

产品部。被告人王某丙于2018年5月入职担任产品部负责人,下属有UI设计周某甲、助理向某某(2人另案处理)。根据王某甲提出的产品(即网贷APP)设计需求,王某丙及其助理向某某设计产品APP的原型图,交由王某甲及技术二部负责人黄某甲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原型图交由周某甲美化设计,做出APP的效果图,再交由黄某甲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网贷APP软件开发;在运营的过程中,如APP使用出现问题,由王某丙协同技术部进行优化;并由王某丙审核后通知黄某甲开通客服人员和催收人员后台权限。

风控部。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6月入职,2018年10月担任风控部负责人,负责网贷APP软件中的风险控制模块。下属人员有助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由李某甲按照王某甲的要求设计风控评估模板,交技术部编写代码,再组合技术部编写的前端,形成一个系统平台;并以付费方式与多家第三方风险评估公司(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其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若客户的分值达到放款条件就通过**开设的账户予以放款,若客户的分值达不到放款条件,则不予放款;对于风控测评60分以下不予贷款的客户,通过该公司网贷APP广告页面推送商务部联系的其他公司的网贷APP链接;同时,由李某甲对风控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兼顾临时数据的查询及催收分单的分配。后由谢某某负责在杭州网贷公司的后台进行催收分单工作。

技术一部。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5月入职担任技术一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尤某某及陈某癸、孙某午、杨某癸、蔡某甲、唐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亥、罗某丁、沈某甲(10人另案处理)。尤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其中,陈某癸、孙某午负责苹果客户端的开发;王某亥、罗某丁负责安卓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檀某甲负责前端网页开发;尤某某、杨某癸、蔡某甲、唐某丙、李某丙、李某丁负责后台技术开发;沈某甲负责网贷APP软件测试。根据王某甲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杨某甲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机猫”“开心虎”“开心龙”“白鸽”“花猫”“涂开心”“红番茄”“白菜”“闪电虎”“雏鹰”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平台及“闪电兔”网贷APP平台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技术二部。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6月入职,2018年6月担任技术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宋某癸、张某甲、韩某某、田某某、王某辛、张某乙、李某戊、占某某、陈某甲(9人另案处理)。其中,宋某癸负责前端技术开发;张某甲负责苹果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及网贷APP软件A面的添加;韩某某、田某某、王某辛、张某乙、李某戊负责网贷APP的服务端开发;占某某负责网贷APP软件的测试;陈某甲负责页面美化。根据王某甲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黄某甲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网牛”“甜兔”“节气猫”“菠萝快租(萝卜)”“闪电狼”“闪猫”“名片大全”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平台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2、商务部

商务一部。商务部前期由黄某乙(在逃)负责。被告人高某甲于2018年5月入职,同年8月开始负责商务部运营,下属人员有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王某庚及程某丁、童某丁(2人另案处理)。俞某某于2018年1月入职担任高某甲的助理;刘某甲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王某庚于2017年入职,2018年5月从事商务推广。

商务二部。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2月入职担任商务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助理吴某壬和王某壬、方某甲、陈某乙(4人另案处理)。

商务三部。负责人陈某申,下属人员有谢某某、陈某亥、毛某丁、陈某丙(5人另案处理)。

商务部负责网贷APP推广,商务人员通过加入微信贷款合作群(群里有应用超市和放贷公司成员)寻找应用超市商务人员洽谈结算单价和结算方式;初步洽谈合意后,将申请打款邮件发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时抄送公司其他高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财务将相关费用汇入贷款超市指定账户;商务部人员将汇款凭证截图微信发至应用超市的商务人员,应用超市随即将网贷APP上线;通过后台系统判断网贷APP在贷款超市放款率的质量(用户注册数量和实际贷款的比例),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另外,高某甲负责与第三方公司商务对接。与**平台的对接,由黄某乙、高某甲与吴某乙进行前期沟通,并指派其助理俞某某在**开设网贷APP对应的收付款账户,与吴某乙签订合作合同,将在**开设的账户信息交由黄某乙、黄某甲,并与其数据对接;与风控公司对接,先由风控部李某甲与第三方风控公司洽谈,再交由高某甲、俞某某签订合作合同及结算事项;与催收公司对接,由高某甲和催收公司商谈,俞某某具体签订催收协议、组建催收微信群,后由客服部与催收公司协调处理具体的催收事务。

3、客服部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2月入职,为客服部前期负责人;被告人唐某乙于2018年11月份入职担任客服部负责人。成员有陈某丁、王某癸、陈某戊、文某丁、潘某某、骆某某、沈某丁、李某己、黄某丙、童某亥、陈某未、黄某丁、林某某、李某庚、甘某某、徐某甲、余某某、郭某甲(除唐某乙、李某乙之外18人另案处理)。客服部主要办理贷款人有关网贷APP软件的使用、贷款资料审核、还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另外,客服人员与商务部的高某甲和俞某某接洽,进入催收群,协调催收减免事项,当催收公司和贷款人协商好适当减免逾期费、利息等之后,客服部审核后,交技术部门在后台修改减免还款金额。

4、人事部

人事部负责杭州网贷公司的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工作,并协助王某甲处理公司日常事务。主要负责人黄某乙(在逃),成员黄某戊(另案处理)负责财务工作,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人员招聘及培训工作,黄某戊(另案处理)系吴某甲派遣至杭州网贷公司负责向“闪电狼”“节气猫”两个APP平台监督运营的财务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暴利,明知王某甲及其杭州网贷公司从事非法网贷,存在高额“砍头息”“逾期费”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运营资金。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经吴某甲个人账户先后向“闪电虎”“节气猫”“网牛”等8个网贷APP平台在**开设的账户转入资金47,000,000.00元,后收回270,375,000.00元。

被告人吴某乙作为**浙江分公司的客户经理,负责接洽杭州网贷公司与**平台的业务往来,吴某乙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从事非法网贷的情况下,积极为该公司开设多个结算账户,同时,在该公司投资1,100,000.00万元,非法获利4,000,000.00元。

6、催收公司

(1)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己、曹某甲注册成立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路**园**座**室,2018年9月该公司搬迁至合肥市蜀山区**室,以下简称恒乾公司),王某己为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管理公司日常催收。魏某丁、詹某某、常某丁、王某戊、张某申、檀某乙等人为催收业务组的组长或骨干(6人另案处理)。王某己和曹某甲约定公司利润二人五五分成,其余员工领取工资、业绩提成。

2018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己与高某甲联系、俞某某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仍以恒乾公司名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网牛”“萝卜”“开心虎”等10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恒乾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网牛”“萝卜”“开心虎”等10个网贷APP平台的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95,603,162.00元,累计催收22020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70,467,042.00元,其中,“砍头息”18,590,830.00元,逾期利息9,279,742.00元,催收成功20295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金额667,300.00元。

(2)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和陈某己(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楼商铺,以下简称快乐共享公司),吾某某为实际控制人;陈某己为法定代表人、催收部主管;封某某(另案处理)为行政主管;南某某、李某辛、雷某甲、李某寅、陈某庚为催收组长(5人另案处理),常某寅、胡某甲、第某某、师某丙、郭某乙、李某戌、燕某某、汪某某、刘某乙、米某丁、刘某申、孙某甲、郭某丙、樊某丙、雷某乙、李某壬、陈某庚、张某申、董某某等19人为催收员(19人另案处理)。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吾某某及陈某己与高某甲联系、俞某某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仍以快乐共享公司名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 “白菜”“网牛”“闪电虎”等12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快乐共享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白菜”“网牛”、闪电虎”等12个网贷APP平台的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4,805,701,104.40元,累计催收272141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17,349,000.00元,其中,“砍头息”金额5,205,300.00元,催收成功7099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金额597,571.00元。

(3)**有限公司合肥公司及亳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亳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地址: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路**号**房**号,以下简称亳州建元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元公司)第三电催中心;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务部对外承接催收服务,交张某亥分配并监督催收,并以合肥**公司作为催收佣金结算开票公司。以上三公司均由**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姚某某为**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合肥建元公司、亳州建元公司的行政事务。张某丙为合肥建元公司负责人、电催总监及亳州建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二公司的总体电催业务;聂某某为亳州建元公司项目总监,负责该公司的总体运行;李某癸为亳州建元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具体催收;王某M、陈某未、张某L分别为亳州建元公司的质检专员、技术专员、培训专员,负责该公司催收监督、技术维护和员工培训;周某乙、张某丁、王某A、徐某辛、高某己、马某亥等人为催收组长,慈某某、段某某、胡某乙等人为催收员(16人另案处理)。

2018年5月,经**公司客户专员王某B(另案处理)与高某甲联系、俞某某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实际由合肥建元公司为杭州网贷公司“网牛”“机猫”“甜兔”等6个网贷APP平台逾期贷款催收业务,除部分再转包外,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亳州建元公司为“网牛”“机猫”“甜兔”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合肥建元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网牛”“机猫”“甜兔”等6个网贷APP平台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201,932,389.40元,累计催收49922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160,496,212.40元,其中,“砍头息”41,268,060.00元,逾期利息22,936,012.40元,催收成功47625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821,869.16元。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亳州建元公司对“网牛”“机猫”“甜兔”3个APP网贷平台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催收合计金额8,664,570.00元,累计催收5063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8,140,080.00元,其中,“砍头息”2,046,420.00元,逾期利息1,318,680.00元,催收成功4822人次。该公司催收获利297,343.80元。

(4)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1月,被告人江某辛先后注册成立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室、合肥市庐阳区**路**号金鼎广场**室,以下简称云驰公司)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并以合肥融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开票公司。江某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丁为法定代表人、商务总监;刘某丙为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面试培训、工资核算、日常开支、离职人员工资发放、员工转正、晋升、收入款项统计、员工的提成、核算、汇总等;乔某某、方某乙为公司业务总监,负责开展具体催收业务及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苏某某、杨某乙、汪某辛、章某某、马某甲、江某辛等人为组长,张某戊、张某M、程某己、钱某乙、吴某亥、高某M、孙某乙、程某己、夏某丁、陈某M、徐某乙、李某B、徐某丙、何某甲、王某V、刘某亥、程某辛、黄某辛、闫某己、陈某辛等人为催收员(云驰公司涉案人员除江某辛、王某丁外其余30人另案处理)。

2018年6月,江某辛、王某丁与高某甲联系、俞某某经办,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以云驰公司名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 “网牛”“新网牛”“白菜”等18个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云驰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白菜”“白鸽”等18个网贷APP平台的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414,482,297.00元,累计催收110450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313,624,617.00元,其中,“砍头息”82,323,330.00元,逾期利息41,462,017.00元,催收成功101281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3,131,000.00元。

(5)河南**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8日,陈某壬出资成立河南**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张某己原为乐创公司法人,带资质及人员加入到昊鑫公司,故王某甲等一直称之为乐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刘某K负责具体业务,靳某某、王某C、王某C、李某A为重要成员,另有张某庚等9名催收组长及50名催收员(该公司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2018年4月,昊鑫公司在明知杭州网贷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为杭州网贷公司“闪电虎”“雏鹰”“甜兔”等网贷APP平台催收非法债务。由催收人员登陆对应的网贷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昊鑫公司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甜兔”“机猫”“白鸽”等14个网贷APP平台的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184,666,330.00元,累计催收19976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61,969,650.00元,其中,“砍头息”3,517,740.00元,逾期利息50,243,850.00元,催收成功5552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724,662.50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某甲犯罪集团非法放贷过程中,非法获取通话记录、手机联系人、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11976858人次。为充分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王某甲指使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王某丙、高某甲配合,由商务部童某丁与其他多家网贷公司商谈,将其他网贷APP链接到杭州网贷公司网贷APP广告页面上,将风控测评60分以下不予贷款的客户推送给其他网贷APP平台,客户点击下载后,杭州网贷公司每人次收取费用10-14元,非法获利共计1,480,396.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在催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明示或默许涉案催收公司及催收人员对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友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或诅咒图片、文字信息和打电话的方式侮辱、威胁、恐吓、辱骂、滋扰,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现已查明,自2018年以来,被害人白某甲、蔡某乙等18人因在杭州网贷公司“网牛”“甜兔”等网贷APP平台借款,逾期未还,遭受云驰公司、昊鑫公司催收人员的“软暴力”催收。

(一)被告人江某辛、王某丁组织云驰公司催收人员使用“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乔某某对其领导的催债小组传授催收方法,并购买下载“呼死你”等骚扰软件供催收人员使用;方某乙、刘某丙放任催收人员使用“软暴力”的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催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4日,云驰公司张某戊(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D发送其通话记录截图1张、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2.2018年11月11日,云驰公司黄某辛(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刘某M发送PS图片1张,附“刘某丁涉嫌贷款诈骗,将2小时内全面曝光身份信息并24小时不间断推送所有家人朋友同事”文字一段,威胁其还款。

3.2019年1月12日,云驰公司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徐某辛前夫杨某未发送PS淫秽图片1张,威胁其还款。

4.2019年1月26日,云驰公司吴某亥(另案处理)向被害人沈某乙发送内容为“24小时拨打通讯录并群发贷款资料,告知亲友借钱不还”的彩信,威胁其还款。

5.2019年3月9日,云驰公司吴某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邵某己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6.2019年3月9日,云驰公司吴某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肖某丁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7.2019年3月4日,云驰公司吴某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X发送文字1段,声称将对其手机联系人进行滋扰,威胁其还款。

8.2019年1月26日,云驰公司闫某己(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对被害人刘某X进行辱骂,并以“炸了通讯录”威胁其还款。

(二)刘某K、张某V组织昊鑫公司催收人员采用“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昊鑫公司李某B(另案处理)为催收还款,向被害人白某甲发送PS图片1张、发送威胁恐吓语言多段;向白某乙的手机联系人中的5个电话号码持有人发送PS图片5张、发送威胁恐吓语言多段。

2.2018年11月27日,昊鑫公司李某B向被害人蔡某乙发送威胁恐吓文字1段进行催收。

3.2018年9月4日,昊鑫公司李某B向被害人蔡某丙发送威胁恐吓文字1段进行催收。

4.2018年11月27日,昊鑫公司李某B向被害人曹某乙发送PS图片1张、发送威胁恐吓语言多段进行催收。

5.2018年9月4日,昊鑫公司李某B为催收还款,向被害人娄某某发送PS图片1张、发送威胁恐吓语言1段;向娄某某的手机联系人中的2个电话号码持有人发送PS图片2张。

6.2019年1月7日,昊鑫公司武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刘某Z发送PS图片1张进行催收。

7.2018年12月,昊鑫公司郭某庚(另案处理)向被害人何某乙发送PS图片1张进行催收。

8.2019年1月8日,昊鑫公司张某辛(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倪某丁发送PS图片1张进行催收。

9.2019年1月12日,昊鑫公司邵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麻某某发送PS图片1张进行催收。

10.2018年12月26日,昊鑫公司邵某某(另案处理)为对被害人曾某乙进行催收,向曾某乙的手机联系人中的2个电话号码持有人发送PS图片4张。

侦查过程中,依法查扣、冻结杭州网贷公司名下、涉案催收公司名下、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江某辛、王某丁、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俞某某、刘某甲、王某庚等20 人个人财物总价值约14.77亿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移送清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查扣的手机、电脑、硬盘等;2.书证: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客服话术本、财产查询记录等;3.被害人袁某某、白某甲、曾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年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等20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报告移交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现场制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从**有限公司、**公司调取的有关交易数据及交易明细、贷款软件网络推广协议、贷款超市推广协议、推广费用结算单、贷款软件网络推广引流协议、产品服务协议、短信验证码发送电信用户实名制验证合作协议、智能风控合同、催收贷款服务合作协议等,从**平台提取的流水单、**服务协议等,从杭州网贷公司提取的电脑、被告人持有的手机等恢复所得数据、报表、聊天记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骗取钱财,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催残的手段欺压、残害群众,受害群体庞大,肆意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某甲具体组织实施“套路贷”诈骗、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雇佣并指使、放任催收公司及催收人员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吴某甲向“杭州网贷公司”提供巨额资金用于犯罪,牟取暴利,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负责部门业务,直接听命于王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某甲负责部门业务,直接听命于王某甲,协调、雇佣、放任催收公司及催收人员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辛、王某丁系云驰公司实际负责人、业务联系人,明知其催收非法网贷债务,仍积极组织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寻衅滋事,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己、曹某甲系恒乾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吾某某系快乐共享公司实际负责人,亦明知其催收非法网贷债务,仍积极组织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乙明知王某甲犯罪集团从事非法网贷,仍积极接洽违规提供**财务结算,并提供资金、非法获利,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被告人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负责部门部分业务、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承担具体业务,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江某辛、王某丁、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吴某乙、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江某辛、王某丁、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吴某乙、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江某辛、王某丁指使或放任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辱骂、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友,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对被告人王某甲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甲应当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高某甲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江某辛、王某丁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吴某乙、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某甲、李某乙、唐某乙、尤某某、刘某甲、王某庚、俞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李某甲、高某甲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军

检察官:欧阳福生

检察官:李俊

2020年4月3日

附:1、本案卷宗共 439册,光盘49张;

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己、曹某甲、吾某某、高某甲、唐某乙、俞某某、刘某甲、王某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唐某甲、尤某某、江某辛、王某丁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幢**号(暂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园**幢**单元**室候审。

3、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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