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号。2013年10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黄岩区新前街道红石酒吧门口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周某某将烟头弹在曾某某脸上,并打了曾某某一巴掌,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喻某某和冯某甲(另案处理)对曾某某拳打脚踢,又对边上的杨某甲、毛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曾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2、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在黄岩区新前街道红石酒吧强行亲了女服务员王某乙一下,不愿向王某乙道歉。因此被告人王某甲、喻某某及冯某甲等人与红石酒吧工作人员任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甲等人欲离开,任某某上前阻拦,冯某甲遂上前打了任某某一巴掌。随后被告人王某甲与任某某男友钟某某扭打在一起并一同落水。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听到打架声后跑回参与打架,周某某用脚蹿任某某身体,并用竹竿殴打任某某头部,冯某甲对任某某拳打脚踢,致使任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任某某、钟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3、2019年8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王某甲与冯某甲等人在黄岩新前街道都唛KTV唱歌时,因不满冯某甲妻子罗某某在对面A07包厢唱歌与该包厢的杨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喻某某、王某甲及冯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导致张某某、杨某乙两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杨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黄岩区东城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周某丙、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任某某、钟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冯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相互并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方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喻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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