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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周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9********,汉族,大学文化,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师,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78********,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基金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基建专员,出生地:浙江省丽水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旅游科技研发项目一期建安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投标人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参与人员,为了让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与招标人南京**基金服务有限公司**部工程基建专员被告人周某某共谋串通,利用被告人周某某能接触到招标人招标涉密文件的便利,将不予向投标人公开的文件、以及将指定日期向投标人公开的文件提前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甲,致使在评委评标过程中,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标平均得分获取了最高分,从而以综合得分第一名,顺利入围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最终以合同价1.79亿余元中标该项目。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旅游科技研发项目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周某某工作职责、评分办法、评分关键词、南通**建工集团公司标书、招标评标报告、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书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缪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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