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横峰县**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戊,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起,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经商议共同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共同出资租赁房屋、购买计算机等赌博设备、提供“配钞”等并共同招揽赌客,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赌博账号、密码,被告人周某某、滕某某负责租赁场地,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分别受雇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担任网络“百家乐”赌博操盘手为参赌人员投注并查看赌场监控,赌场获利由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共同获取。

2020年6月2日18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毛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王某丁等人,现场相关赌资、涉赌电脑等赌博工具及被告人的手机等财物亦被查获。民警对该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截屏固定,发现该账号自2020年5月初至被查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430,985元,洗码量为人民币1,313,035元。

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毛某某、王某丁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系经营网络“百家乐”的赌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为赌场老板,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担任网络“百家乐”赌博操盘手为参赌人员投注。2020年6月2日18时许,其等在上址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被民警查获并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扣、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租赁合同、佣金确认书,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租赁情况。

3.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涉案赌资情况。

4.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之间及其等与赌客等之间的交流情况。

5.投注记录截屏照片,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赌博账号自2020年5月初至被查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430,985元,洗码量为人民币1,313,035元。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6月2日18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涉赌参赌人员,并将涉案的电脑等赌博工具及被告人的手机等财物予以扣押、涉案赌资予以保全并收缴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滕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骏

检察官助理 乔云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王某甲、周某某、滕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滕某某辩护人高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顾辰,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