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住**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1月至2018 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与咸安区高桥、双溪、汀泗、马桥、桂花卫生院合作承包妇科业务。上述卫生院按约定比例以发工资的形式返还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聘请了被告人周某甲负责管理以上卫生院妇科业务,周某甲根据王某甲指意,为**患者的医疗总费用控制在1300—1500元,要求给每一位患者进行全套治疗(红光、微波、雾化、冲洗、上药),并且在红光、微波治疗次数每天一次,要求医务人员按两次计费,从中骗取患者及农合医疗费用。在患者对红光、微波治疗次数提出异议时,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要医务人员,以红光、微波治疗按时收费来作解释。经湖北永兴会计事务所鉴定红光、微波治疗次数按每天一次计算,超过次数总金额为240.92 万元。经核实126名住院患者,红光、微波治疗实际每天只做一次,按二次计费 ,从中骗取住院患者及农合医保费治疗费5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款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资核算单、微波、红光明细表、工商银行收支帐、住院治疗情况表、住院费清单、住院记录、医保支付医疗费单、新农合文件、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王某乙、唐某某、某某某、董某某、焦某某、梁某乙、桂某某、袁某某、翁某某、严某某、梅某某、曾某某、朱某某、镇雯、涂某某、黄某某、王某丙、汪某某、黎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住院患者):桑海青、陈友兰、夏竹兰等126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湖北永兴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采取多记部份微波、红光治疗次数的方法,从中骗取住院患者及农合医保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怡泉
2019年8月20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周某甲的现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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