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建德市**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2017年12月29日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建德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2011年9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建德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7********,畲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火锅店员工,住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际娱乐会所员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号)。2016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2011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火锅店负责人,住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8年1月11日因犯窝藏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七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在杭州市、建德等地网罗被告人夏某某、雷某甲、孙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雷某乙、林某甲、蓝某甲、龚某甲、黄某甲等人,实施以签订虚高借条、空白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毁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软暴力”逼债为主要特征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并以此为积累资本的手段,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所有成员听其指挥,所有事务由其安排,负责制定套路贷的具体流程;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为该犯罪组织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夏某某负责公司日常具体借贷业务,调查、物色借款人;被告人雷某甲、孙某甲负责财务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及安排人员催讨利息;被告人叶某丙帮助处置抵押物;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负责组织雷某乙、林某甲、黄某甲等人非法讨债;社会闲散人员雷某乙、林某甲、蓝某甲、龚某甲、黄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听命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采用殴打、威胁、跟踪、滋扰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进行非法讨债。
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日常召集开会等方式,严格管理组织成员并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对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法律包装,让组织成员学习司法办案流程,在公安机关查处时要求统一口供、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司法查处,逃避法律制裁。该组织内部形成不成文的规定: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出去讨债必须随叫随到;出事被公安机关抓,只能说自己的事情,不能说所有的违法犯罪事情,如果坐牢会给予补偿;钱要统一上交;有事要及时上报等等。
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空白借款合同,并制造资金走帐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后以软硬暴力逼债、提起诉讼方式侵占被害人财产,在杭州、建德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47起,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为维系组织生存发展,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甲将获得的非法收益,部分作为借贷资本再行投入“套路贷”活动进一步敛财,并为讨债人员配备车辆、提供“跑路费”、为“虚假诉讼”支付律师费等;部分除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奖励分成、员工慰问金等利益分配外,还以提成的方式发放给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叶某乙,以提高上述人员参与“套路贷”犯罪的积极性;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建德市鼎家工贸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豪门盛宴娱乐会所,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建德地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窝藏等案件47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90余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9家企业经营主破产或外逃,严重破坏了建德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财产安全。该犯罪组织恶意利用司法资源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二、该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诬告陷害、窝藏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分三次向陈某甲放贷共计50万元,由王某乙作为担保人。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陈某甲实际得款47.9万元。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第四次向陈某甲放贷80万元,诱使陈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5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同时要求陈某甲以其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幢**单元**室作为抵押。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陈某甲实际得款76.8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雷某甲相互配合制造陈某甲收到150万元借款的虚假资金流水。而后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上调借款月息,迫使陈某甲因无力偿还借款而违约。至2014年10月止,陈某甲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57.2万元。2014年10月,王某乙为其担保的50万元借款偿还30万元。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50万元借款尚有20万元未偿还,隐瞒已收到所有利息的事实,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王某乙并胜诉。2018年4月4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从王某乙银行账户执行划扣6.6万元,但因本案案发未被王某甲领取。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未偿还第四笔150万元借款的本息为由,提供假银行流水,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甲,后又变更起诉本金数额至100万元并胜诉。经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拍卖陈某甲被抵押房产,得款1247534.38元。
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向被害人施压,指使被告人叶某丙等人多次通过更换门锁擅自进入陈某甲抵押的房产,并将部分陈某甲财物拿走。后又强占陈某甲的房屋,同时拒绝该房屋实际使用人徐某甲继续使用该处房屋。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叶某丙将陈某甲家中的物品腾空。后陈某甲要求取回家中物品,被告人王某甲以“保管费”为由安排被告人叶某丙向陈某甲索取2万元后,才将部分物品返还陈某甲。
2、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黄某乙放贷30万元,由胡某甲和黄某丙担保。以“头息”名义扣款后,黄某乙实际得款28.5万元。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向黄某乙放贷20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黄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22万元的借条,由陈某乙和黄某丙、林某乙担保。以“头息”名义扣款后,黄某乙实际得款18.8g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银行转帐、现取现存的方式制造了22万元的银行流水。2012年9月19日,黄某乙向王某甲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20万元并索要借条,被告人王某甲以还有3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不予归还。至2014年5月,黄某乙共偿还借款利息共70.67万元。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第二笔借款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并提供银行假流水,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乙并胜诉。陈某乙明知该借款已还本付息却被迫履行判决35万元。
因黄某乙系被害人张某甲的债权人,经协商后,张某甲同意以其名下的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的房屋抵偿所欠黄某乙的剩余债务。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黄某乙尚有30万元本金未还为由,诱使黄某乙以张某甲名义签署向王某丙借款60万元的借条,并以张某甲名下的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的房屋作为担保。为此,被告人王某甲、雷某甲、孙某甲相互配合,借用王某丙的银行账户,制造了30万元的假银行流水。再由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电话诱导张某甲承认其委托黄某乙向王某丙借款,并同意由黄某乙处理借款,同时将上述内容录音以备后续提起诉讼。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王某丙以张某甲向其借款60万元为由,提供相应电话录音和虚假银行流水,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张某甲被迫向法院履行判决70万元。
2013年以后,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多次到建德市**人民医院胡某甲办公室里,在工作期间,通过滋扰、威胁等方式要求胡某甲偿还黄某乙所欠的债务。胡某甲因不堪其扰,被迫向叶某甲等人支付利息款等12.1万元。
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叶某乙以讨债为由,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喜乐大酒店门口将黄某乙的浙AE****号轿车使用U型锁锁住,强行向黄某乙索得“违约金”1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叶某丁因急需资金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叶某丁出具7.5万元的借条,并由杨某甲、林某丙、钱某甲担保。后因叶某丁未能归还借款,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以叶某丁向其借款7.5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14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叶某丁归还借款7.5万元及相应费用。
2011年3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叶某丁约至本市**街道**路其自己经营的**火锅店二楼办公室。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即上前殴打叶某丁,在场其他人员亦上前对叶某丁拳打脚踢,致使叶某丁左耳、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后叶某丁于事发第二天报警。2011年4月28日,叶某丁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刑事责任,遂指使洪某甲为其顶罪,承诺每关押一天支付500元,另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1年5月4日,洪某甲按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到建德市公安局新安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德市公安局经侦查后,于2011年5月17日对被告人王某甲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甲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与叶某丁达成赔偿协议,并付清相关费用。
4、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六次向毛某甲放贷共计83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毛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03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并由黎某某、宛某甲等人作担保。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毛某甲实际得款共计78.45万元。
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多次找到毛某甲之妻张某乙,以家人的人身安全为威胁,强迫其在毛某甲向王某甲出具的24万元和25万元两张借条上签字作担保。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毛某甲共为上述借款支付利息51.32万元,归还本金29.88万元,支付违约金3700元。
2012年5月之后,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甲、张某乙及相应担保人偿还债务共计10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法院判决王某甲胜诉。后经法院执行,被告人王某甲实际从担保人张某乙、黎某某、宛某甲处分别受偿12.163万元、16.9168万元和6.5万元。
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向黎某某催讨其所担保的毛某甲的债务,黎某某建议向同为担保人的宛某甲催讨。因未找到宛某甲,被告人叶某乙对黎某某进行殴打。此后被告人叶某甲又多次以对黎某某进行滋扰,迫使黎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1000元。
5、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许某甲为出借人向王某丁放贷30万元,由王某戊、姜某甲担保,并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丁签订借条金额虚高至36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王某丁实际得款28万元。王某丁欠债外逃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商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向王某戊、姜某甲逼讨债务。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王某丁支付利息6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36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王某戊、姜某甲并胜诉。后王某戊、姜某甲明知借款金额虚高的情况下履行判决支付被告人王某甲260369.4元。
6、2009年6月1日,廖某甲因急需资金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100万元,并向被告人王某甲出具100万元的借条,由廖某乙、游某甲作为担保人。被告人王某甲因资金不足改向廖某甲出借80万元。以“头息”名义扣款1.8万元后,廖某甲实际得款78.2万元。2009年6月起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向廖某甲收取利息3万元,要求廖某甲通过廖某丙账户向其支付利息共计31万元。后因廖某甲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人王某甲找到担保人廖某乙、游某甲要求代偿。后由廖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偿还3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见无法获得更多利益,遂于2010年6月1日以廖某甲出具的10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廖某乙、游某甲,要求偿还。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否认双方实际借款78.2万元事实,并刻意隐瞒了收到廖某甲利息34万元的事实,致使建德市人民法院未认可廖某甲已支付34万元的事实。后建德判决廖某乙、游某甲归还被告人王某甲62.3368万元及相应利息。后通过法院执行,被告人王某甲最终获得71.7188万元。
在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王某甲为迫使担保人游某甲、廖某乙还款,利用游、廖二人均在政府部门工作怕造成不良影响的心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到游某甲所在单位进行滋扰、纠缠,对游某甲造成不良影响,亦扰乱政府部门的办公秩序。
7、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己放贷50万元,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己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0万元的借条及出具相应收条,由方某甲、陆某甲担保。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配合制作虚假资金流水。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王某己实际得款46万元。期间,王某己陆续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利息共计40.5万元,担保人方某甲弟弟方某乙代其归还被告人王某甲17万元。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己在安徽,遂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将王某己找到并带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纠集雷某乙、林某甲、龚某甲、蓝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C2C宾馆内找到王某己。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雷某乙即对王某己实施殴打,并将王某己带至建德市新安江看管。直至次日上午,在王某己将其所有的一辆道奇越野车抵押给被告人王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等人将王某己放走。
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己抵债的浙A0****道奇越野车交由黄某丁处置,并诱骗黄某丁为王某己60万元借款中的12万元提供担保。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虚高的6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陆某甲、黄某丁,并在诉讼中隐瞒支付利息等情况。后法院判决陆某甲、黄某丁败诉。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甲得款共计11.7万元。
8、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钱某乙放贷50万元,由杨某乙、郭某甲担保,并以“行规”为由要求钱某乙出具借款金额虚高至60万元的借条。以“头息”名义扣款后,钱某乙实际得款46.5万元。2011年6月至7月间,钱某乙支付利息2.25万元并归还本金50万元。
2012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将钱某乙胁迫至建德市米兰风尚酒店21号房间,并伙同蓝某甲、林某甲、雷某乙对钱某乙进行看管、逼债,直至7月27日18时许才放钱某乙离开。
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将钱某乙的前期借款叠加垒高至30万元,并以此为由,诱骗钱某乙向郭某甲隐瞒担保的50万元已还清的事实,意使郭某甲承担该50万元债务。同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郭某甲谎称由其担保的50万元借款中尚有30万元未还清,要求郭某甲签订自愿承担担保还款50万元责任的承诺书。同年8月25日,郭某甲通过妻子邵某甲银行卡转账支付王某甲30万元。同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5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归还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60万元借条及还款承诺书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郭某甲又被迫支付本息共计25.2万元。
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向钱某乙放贷1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钱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2万元的借条,由张某丁担保。后被告人孙某甲、叶某甲多次向钱某乙、张某丁催讨,因钱某乙无力还款,遂逼迫钱某乙以其放在张某丁处的12瓶泸州国窖1573白酒抵账。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隐瞒已用酒水抵账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2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张某丁被迫支付21228元。
9、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张某戊放贷10万元,由卜某某担保,安排被告人孙某甲办理借款手续,以“行规”为由,要求张某戊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2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张某戊实际得款8.8万元。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龚某乙放贷5万元,由卜某某担保,并以“行规”为由,要求龚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7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龚某乙实际得款4.6万元。
因张某戊、龚某乙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1年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叶某甲及张某丙、钱某丙等人到建德市**镇**小学向卜某某逼债。被告人叶某甲及张某丙、钱某丙将卜某某从学校里强行带走并在车上对卜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叶某甲又到卜某某的住处,用语言威胁邵某乙,迫使邵某乙作为共同担保人在张某戊、龚某乙出具的借条上签字。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龚某乙支付利息、本金等1.3万余元的事实,以虚高的借款金额7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卜某某、邵某乙。又授意被告人孙某甲隐瞒张某戊、卜某某支付利息等计5.5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借款金额12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卜某某、邵某乙。经法院执行后,被告人王某甲获得执行款15383元。
10、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孙某甲介绍共计向徐某乙放贷8万元,由刘某甲担保。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徐某乙出具了出借人、出借金额均未填写的空白借条两张。以头息名义扣款后,徐某乙实际得款7.2万元。在出借第二笔3万元借款时,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徐某乙将建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子出租给被告人叶某甲,如徐某乙偿还不了借款,则用该房子的租金抵偿。后被告人叶某甲与徐某乙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租房合同。后徐某乙归还被告人王某甲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3千元,但未将5万元借条取回。
因徐某乙逾期未支付利息,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叶某甲、叶某乙、雷某乙、蓝某甲等人将徐某乙建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门锁和**商场楼下美甲店的门锁换掉,并对徐某乙进行恐吓和言语威胁,以逼迫徐某乙还债。
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讨债未果后,将徐某乙签订的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金额填成18万,以徐某乙尚有13万元借款未归还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2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11、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资金,授意被告人叶某丙向程某甲放贷15万元,由方某丙担保。被告人叶某丙以“行规”为由要求程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20万元的借条,并以程某甲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幢**室作为担保。以“头息”名义扣款后,程某甲实际得款13.5万元。
后被告人叶某甲等采用跟踪、滋扰的方式向程某甲逼债,从程某甲处索得利息4.5万元以及违约金45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杭州银行营业部碰到程某甲取钱,遂以程某甲有钱不还为由,指使被告人叶某乙上前对程某甲实施殴打。
因程某甲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甲遂逼迫程某甲将其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幢**室住宅出租给被告人叶某甲。后被告人叶某甲等人强行入住程某甲的家中半年之久。
2012年6月4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叶某丙隐瞒程某甲已支付利息等共计4.95万元的事实,提供由被告人雷某甲制造的资金流水,以虚高的20万元借条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程某甲、方某丙。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判决程某甲、方某丙支付原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共人民币22万元。后因程某甲、方某丙无可执行财产而未能实际执行。
12、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向程某乙、程某丙放贷4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程某乙、程某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同时要求将一辆价值11万元的新购荣威550轿车质押,并签订抵债处置车辆的承诺书。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程某乙、程某丙实际得款3.7万元。程某乙、程某丙在支付部分本金、利息后,无力支付。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遂纠集他人采用殴打、威胁、滋扰的方式逼迫程某乙、程某丙继续还款。为此,程某乙、程某丙被迫继续还款,前后共计5.33万元。
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又以虚高的6万元借条和收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程某乙、程某丙,诉讼中被告人夏某某隐瞒了程某乙、程某丙已支付本息等计5.33万元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胜诉,但未执行到财物。质押的轿车亦被夏某某等人私自变卖。
13、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于某甲放贷40万元,由于某甲亲属严某甲、于某乙、傅某甲担保,并以于某乙、傅某甲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幢**室的房屋作抵押。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夏某某以被告人叶某乙的名义向于某甲放贷,以“行规”为由要求于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并强迫其签订“房屋内物品任由叶某乙处置”的承诺书。以“头息及押金”等名义扣款后,于某甲实际得款37.2万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指使被告人叶某乙隐瞒被害人支付利息14.24万元的事实,提供雷某甲、夏某某、孙某甲、叶某乙制造银行流水,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某甲、严某甲、傅某甲。后经法院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拍卖,被告人王某甲实际得款597466元。
诉讼期间,在被告人王某甲授意下,被告人叶某乙为逼迫于某甲还款,到建德市**街道**路**幢**室采用将门锁更换、腾空物品的方式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14、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名义向王某庚、张某己放贷25万元,由鲍某甲、何某甲等七人担保。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庚、张某己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30万元的借条,并由被告人雷某甲、孙某甲配合制造相应的假银行流水。以“头息”名义扣款后,王某庚、张某己实际得款24万元。期间,因王某庚未及时支付利息,被告人叶某乙纠集黄某甲、徐某丙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滋扰、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方式向王某庚催债。黄某甲、徐某丙在被告人叶某乙的唆使下以“工资”名义强行向王某庚索要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的名义,隐瞒王某庚、张某己已支付利息22.9万元的事实,并提供制造的资金流水,以虚高的借款金额30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因证据不利,王某庚等人被迫接受调解,由担保人鲍某甲支付22万元、何某甲支付8万元。
15、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吴某甲放贷20万元,由王某辛提供担保。被告人王某甲以“头息”名义扣款后,吴某甲实际得款19.2万元。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吴某甲将其支付的本息共计21.4万元分别汇入黄某戊账户、被告人雷某甲账户,以隐瞒吴某甲已支付本息的事实。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吴某甲已付部分本息的事实,将吴某甲、王某辛起诉至建德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胜诉。后吴某甲、王某辛分别履行判决0.8万元、8.7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欺骗手段从吴某甲、王某辛处实际获利11.7万元。
16、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郭某乙放贷10万元,以“行规”为由和郭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2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并由郭某丙作担保。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郭某乙实际得款9.3万元。2011年1月10日,被害人郭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偿还本金10万元。
2011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向郭某乙放贷10万元,以“行规”为由和郭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2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并由郭某丙作担保。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郭某乙实际得款9.3万元。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支付利息3.42万元的事实,以借款24万元仅还10万元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郭某乙、郭某丙,要求归还剩余本息等共计16.9613万元。2011年12月15日,郭某乙偿还第二笔借款本息11.6万元及其他费用0.6626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撤诉。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以借款24万元仅还20万元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郭某丙,后经执行,被告人王某甲得款6.5万元。
17、2011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周某甲放贷15万元,由被害人周某乙担保,并以“行规”为由要求周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8万元的借条。以“头息”名义扣款后,周某甲实际得款13.8万元。同年3月8日、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再以日息120元、100元向周某甲放贷3万元、2万元,以“头息”名义扣款后,周某甲分别得款2.88万元、1.9万元。同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张某丙出面,逼迫周某甲在担保书上冒签担保人周某乙签名。同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周某甲已支付本息共计10.522万元的事实,提供虚假的担保书,以虚高的借款等共计23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周某乙并胜诉,经法院执行,周某乙向法院履行35万元。
18、2011年4月15日、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马某甲放贷30万元,由马某甲经营的杭州**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家具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建德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妻子徐某丁作为法人代表的建德市**商城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担保。被告人王某甲又以“行规”为由,要求马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0万元的借条并出具相应收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马某甲实际得款27.9万元。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马某甲支付利息0.99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6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2011年6月30日前马某甲等人还款39万元,如逾期则按照借款45万元支付。之后,马某甲父亲马某乙以转账的方式支付30万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还款逾期为由再次申请执行45万元的剩余款项,后建德市**商城有限公司被执行165524元。
19、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杨某丙放贷100万元,以“行规”为由要求杨某丙出具借款金额虚高至120万元借条。后杨某丙按约支付利息16.26万元,于同年8月将该100万元借款还清。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虚高的20万元及其利息未支付为由,指使被告人叶某甲上门以“不还要呆厂里、拉横幅、喷油漆让其不能生产”为威胁,多次对杨某丙进行滋扰,将杨某丙的借款金额垒高至40万元,并由宋某甲提供担保。后杨某丙又被迫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52.39万元。2012年底,杨某丙因经济困难停止付息。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提供40万元的假银行流水,以虚构的40万元借款金额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杨某丙。在杨某丙被迫无奈承诺还款后,被告人王某甲撤诉。
2013年3月6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杨某丙急于还款的心理,表示可以借杨某丙160万元,但需以杨某丙名下位于建德市**镇的7套商品房作为抵押。杨某丙遂按被告人夏某某要求出具借款金额虚高至240万元的借条。在抵押房屋办理他项权证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夏某某仅交付20万元后,余款拒绝交付。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以杨某丙尚欠款65万元(虚构的40万元借款、交付的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由,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将杨某丙名下的别克GL8汽车开走用以抵押债务12万元。李某甲知情后出面与王某甲达成协议,承诺为杨某丙还款65万元,用以赎回7套房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李某甲在付款过程中存在违约,要求其支付利息6万元,并以6万元签订借条。2013年12月,李某甲联系到为别克车提供按揭的杭州市**汽车有限公司出面支付17万元赎回该车,并约定超出的5万元折抵王某甲要求其支付的6万元利息。被告人王某甲收到17万元赎车款后,违反承诺于2014年3月违反约定再次以6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甲,李某甲被迫履行判决支付68232元。
20、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杨某丁放贷5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杨某丁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7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杨某丁实际得款3.7万元。后杨某丁并未归还本息。2012年3月1日,王某甲以虚高的7万元借条和收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因杨某丁名下无可执行的资产而终结。后杨某丁朋友于某丙因介绍杨某丁前来借款,在被告人王某甲的要求下,代为还款5万元。
21、2011年6月、7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他人介绍向邵某丙等人放贷4.5万。王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邵某丙等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5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邵某丙等人实际得款4.05万。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叶某甲等人多次将邵某丙控制在车上,向其逼债。邵某丙被迫陆续向被告人王某甲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49万元。
22、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陆某乙放贷30万元,由吴某乙担保。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陆某乙实际得款27.9万元,后陆某乙欠债外逃。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陆某乙支付利息4.5万元的事实,以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吴某乙并胜诉。
吴某乙在被告人叶某甲的催讨下陆续归还4.5万元,后双方商定以吴某乙位于建德市**街道**工业园的新厂房租金折抵借款及利息。在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逼迫下,吴某乙又将该厂房以远低于市场价(8元/平米)出租给王某甲用于折抵借款,并将其公司所有的价值约12万的农村信用社股份转让给王某甲。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叶某甲等人以堵厂房大门的方式讨账,致使吴某乙的工厂不能正常经营。2012年2月,在逼迫吴某乙的还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吴某乙带其到建德市**中学,让其儿子吴某丙在执行担保协议上签字担保,对吴某丙的人身安全及高考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23、2009年,苏某甲(台湾籍)到建德市投资创办**工艺品(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8月8日,**公司以苏某乙名义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贷款350万元,并将该公司位于建德市**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进行抵押。
2012年10、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公司厂房已抵押给招商银行的情况下,要求苏某甲与其签订**公司厂房的20年租赁协议,并将签订时间提前至2011年10月15日,用以对抗抵押权,使抵押厂房在处置时能排除他人购买。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从苏某甲处将**公司的公章取走。
2013年1月份,招商银行因**公司逾期支付利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建德市人民法院拟处置**公司的厂房等资产,被告人王某甲以“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上述虚假租赁合同,并以其他借款的支付凭据证明其已支付租金人民币240万元,欺骗法院,导致法院对**公司的厂房带租拍卖。但因**厂房存在20年的租赁,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参拍致流拍。2014年8月,应招商银行申请,建德市人民法院再次启动**公司厂房的处置程序,在此次处置过程中,因无人参拍导致两次流拍,在第三次拍卖中,被告人王某甲授意孙某甲以王某甲控制的建德市**工贸有限公司出价260万元拍得厂房。经评估,**厂房在不含租约限制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7666628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代为支付了**公司所欠供应商的款项人民币871272元。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厂房已被抵押,在法院执行时,提供虚假的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资料,欺骗法院,导致法院拍卖时低价处置了厂房,被告人王某甲以此手段骗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4195356元,且损害了抵押权人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24、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向胡某乙放贷10万元,同时要求汪某甲作为担保人和借款人,并以“行规”为由要求胡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3万元的借条,并制作虚假资金流水。以“头息”名义扣款后,胡某乙实际得款9万元。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隐瞒扣除头息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13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汪某甲。经法院调解,汪某甲在明知借款金额虚高的情况下被迫向被告人孙某甲支付13.5万元。
25、2011年11月17日,周某丙因急需用钱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0万元,由王某壬、陈某丙提供担保。被告人王某甲遂以“行规”为由,要求周某丙出具50万元、3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周某丙实际得款45万元。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扣除头息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两张总金额为8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经法院强制执行后,陈某丙在明知30万元借条系虚构的情况下被迫履行判决33万元;被害人王某壬被迫履行判决60万元。
2011年12月22日,周某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120万元,王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周某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60万元的借条,由周某丁、潘某甲提供担保。扣除15万元利息后被害人周某丙实际得款105万元,另要求将周某丁两辆奔驰车分别过户到王某甲、叶某丙名下作为抵押。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有车辆抵押和扣除头息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160万元的虚高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因无财产而终止执行。抵押的两辆奔驰车由被告人王某甲私下处理,从中获利83万元。
26、2012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邵某丁放贷70万元,并要求以邵某丁的女儿邵某戊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条,由被害人邵某己、江某甲及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某丁)担保。王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邵某戊签订了出借方、借款金额均空白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邵某丁实际得款65.1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将空白借条的借款金额虚高至100.5万元,并安排被告人孙某甲制造100.5万元的资金流水。被告人王某甲将邵某戊诱骗至建德市**街道**公寓**办公室,伙同被告人叶某乙以恐吓的方式逼迫邵某戊在其制造的100.5万元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上签字确认。在得知邵某丁欠债外逃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邵某己履行担保责任,由邵某己归还本息共计73万元。
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虚高的100.5万元借款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邵某戊,后邵某己归还借款本息7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江某甲、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胜诉。经法院执行,江某甲、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被迫履行判决116266.57元。
27、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向黄某己放贷10万元,以“行规”为由要求黄某己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5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并以黄某己名下建德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作抵押,刘某乙作为担保人。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黄某己实际得款9.1万元。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扣除头息的事实,以虚高的15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抵押的房屋被拍卖,被告人夏某某得到部分房屋拍卖款127154元。
28、2013年3月2日,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资金,被告人夏某某向宋某乙放贷40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宋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80万元的借条及出具相应的收条。以“3天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由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夏某某负责转账付款,宋某乙实际得款394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向宋某乙放贷10万元,要求宋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2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并以宋某乙名下位于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室房产作为抵押。以“头息”、“第一笔借款利息”等名义扣款后,由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夏某某负责转账付款,宋某乙实际得款50500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宋某乙支付利息24万元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两张借条100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甲得款639335元。
29、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许某乙放贷50万元,以“行规”为由要求许某乙签订虚高至7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以许某乙名下位于建德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作为抵押,并由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操作制作虚假资金流水。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许某乙实际得款40万元。后被告人夏某某指派他人多次以上门、电话催讨的形式,采用恐吓、滋扰等手段向许某乙逼债。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许某乙已支付利息等共计5万元的事实,提供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7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后,被告人夏某某得款62万元。
30、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向朱某甲放贷7万元,要求曹某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并就曹某甲名下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幢**室的房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以拒付租金的形式逼迫两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以“头息”、装修费等名义扣款后,朱某甲实际得款5.56万元。后被告人夏某某指使被告人叶某乙长期强占曹某甲房产。至2014年5月,朱某甲已支付利息等共计5.16万元。但夏某某等人仍然以未完全清偿为由强占该房产,2014年10月,曹某甲亲属被迫向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偿还7万元收回房屋。
2014年7月2日,因本息未完全清偿,被告人夏某某、叶某甲要求朱某甲签订虚假的3万元的借条和相应收条,并对朱某甲的“浙A2****”号长安牌面包车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以虚假的3万元借款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朱某甲并胜诉。后经法院拍卖抵押的车辆,被告人夏某某得款2.3152万元。
31、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以月息6分向被害人汤某甲放贷20万元,并强迫其签订有“同意本人名下所有资产任由夏某某处置”内容的承诺书,又以汤某甲名下一辆贷款尚未清偿的英菲尼迪牌越野车作担保(购买价格65.5万元)。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汤某甲实际得款18.8万元。2013年10月至12月,汤某甲共支付利息2.4万元,后未能按时付息。被告人夏某某遂擅自将该车辆进行处置,用以抵销20万元债务。
32、2013年12月30日,程某丁经由被告人叶某甲的介绍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2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甲操作放贷事宜。被告人孙某甲遂以“行规”为由要求程某丁写下40万元的借条,同时要求程某丁将其位于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的住房抵押,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程某丁实际得款23.75万元。2014年2月,程某丁通过被告人叶某甲归还被告人孙某甲借款10万元。2014年5月,程某丁又通过被告人叶某甲的介绍,向被告人夏某某借款8万元,被要求写下16万元的借条,实际得款75200元。至2014年9月,程某丁按约定支付利息7.25万元。
2014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叶某甲强行占据了前述程某丁的住房,程某丁迫于无奈向被告人叶某甲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被告人叶某甲实际向程某丁转账14万元,并以此要求程某丁再次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要求程某丁写下37万元的收条。因住房被被告人叶某甲强占,程某丁从2014年10月起开始拒付借款利息。2015年5月,程某丁再次通过被告人叶某甲向孙某甲偿还本金5万元。2017年年底,被告人叶某甲要求程某丁支付2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共计45万元才愿归还房屋。2018年4月5日,程某丁迫于无奈向被告人叶某甲支付20万元。至今所涉房屋仍由被告人叶某甲及其家人居住。
33、2014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资金,由被告人夏某某以被告人叶某乙名义向李某乙放贷50万元,并以李某乙名下的建德市**镇**路**小区**幢**室作为抵押。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李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70万元的借条及出具20万虚高部分的收条,并与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配合制造50万元资金流水。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李某乙实际得款48.5万元。2014年2月至8月,李某乙为该笔借款付息10.5万元,此后未再付息。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叶某乙隐瞒利息部分支付的事实,向法院起诉李某乙,要求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全部利息。同年4月27日,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叶某乙的请求。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叶某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乙的上述房产。经过拍卖,被告人叶某乙受偿人民币67.2786万元。
2014年2月25日,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资金,被告人夏某某向李某乙放贷100万元,以李某乙儿子朱某乙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的房产作为抵押。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李某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5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配合制造资金流水。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李某乙实际得款97万元。李某乙为此前后支付利息共计13.5万元。
2015年1月27日,因李某乙未还本付息,被告人夏某某隐瞒利息部分支付的事实起诉李某乙、朱某乙,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胜诉。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乙的上述房产,受偿177.4829万元。
此后,被害人李某乙无家可归,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治疗胃癌,后病逝于上海的出租房内,朱某乙因此辍学。
20、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向王某癸放贷3万元,由唐某甲、叶某戊担保。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王某癸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王某癸实际得款2.7万元。2014年10月,王某癸欠债外逃。被告人王某甲隐瞒王某癸支付利息2.4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6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叶某戊、唐某甲并胜诉。叶某戊明知借款金额虚高的情况下被迫支付夏某某本息等费用8万元。
34、2014年4月7日、5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向洪某乙放贷共计5万元,并以洪某乙所有的福克斯轿车作为抵押,以“行规”为由要求洪某乙出具借款金额虚高至1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以“头息”名义扣款后,洪某乙实际得款4.7万元。
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洪某乙支付利息0.15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10万元借款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抵押车辆作价7.46万元被拍卖。被告人夏某某假意承诺要将轿车多余的拍卖款归还洪某乙,骗得洪某乙签订调解协议,但事后将拍卖款全部侵吞。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洪某乙放贷30万元,并通过与洪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雷某甲相互配合制造银行流水、诱骗洪某乙确认收到购房款及签订房屋交接清单的方式,形成王某甲以95万元购买了洪某乙房屋的假象,后被洪某乙父亲发现并代为偿还了该30万元的借款。
35、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向毛某乙放贷7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毛某乙出具17万元借条及相应收条,并以毛某乙浙AE****轿车为担保并安装GPS。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由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负责转账付款,毛某乙实际得款6.3万元。2014年5月20日(十三天后),被告人夏某某以毛某乙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将毛某乙妻子王某某1正在使用中的浙AE****轿车强行开走,停放于被告人王某甲家中保存。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毛某乙实际得款6.3万元的事实,以虚构的10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浙AE****轿车在执行程序中被王某某1以8.8万元购回,毛某乙被迫履行判决10万元。
36、 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名义向廖某丁放贷3万元,并以“行规”为由要求廖某丁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6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以“头息”名义扣款后,廖某丁实际借款2.76万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的名义,隐瞒廖某丁支付利息0.48万元的事实,并提供被告人孙某甲配合制作的假银行流水,以虚高的6万元借款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廖某丁并胜诉。后廖某丁实际向被告人夏某某支付3万元。
37、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向顾某甲放贷5万元,以顾某甲名下的别克车辆作为抵押,由黄某庚担保。在被告人夏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孙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顾某甲以王某丙为出借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10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以“头息”、GPS安装费等名义扣款后,顾某甲实际得款4.5万元。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指派被告人叶某乙等人多次以上门、电话催讨的形式,采用恐吓、滋扰等手段向黄某庚逼债。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以虚高的10万元借条,提供假银行流水,以王某丙的名义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经调解结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夏某某得款共计9.92万元。
38、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名义向陈某丁放贷2万元。在夏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孙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陈某丁以王某丙为出借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3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并以陈某丁名下的浙AS****吉利轿车作抵押。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陈某丁实际得款1.82万元。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王某丙的名义,隐瞒陈某丁支付利息等共1.43万元的事实,以虚高的3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案发撤诉。
39、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向揭某甲放贷3万元,并以揭某甲名下的福特轿车作为担保。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揭某甲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5万元的借条及相应收条,由被告人孙某甲办理借贷手续。以“头息”、停车费等名义扣款后,揭某甲实际得款2.78万元。叶某乙负责收息。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隐瞒揭某甲已支付利息等计2200元的事实,以虚高的借条5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拍卖抵押车辆,被告人夏某某得款5.57万元。
40、2013年10月25日,陈某甲以郏某某的名义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雷某甲负责该笔借款业务。之后,郏某某向被告人雷某甲出具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日息250元,由陈某甲担保,并出具内容为“如未按约还款,名下所有资产由雷某甲处置”的承诺书,扣除头息1250元后,实际得款4875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某甲为该笔借款共计支付利息75000元,之后不再支付。2015年6月15日,王某甲指使雷某甲起诉郏某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虚构只收到13500元利息的事实,要求偿还剩余利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最终判决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9286元及利息。
因“套路贷”的影响,郏某某被列为失信人员,交通出行和子女社保、就学受到严重影响。
41、2011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甲接受王某某2的委托向廖某甲追讨债务,并与王某某2办理委托手续。
同年4月6日、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将廖某甲位于建德市**街道**小区**室住处的门锁更换,威逼廖某甲偿还债务。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洪某甲到廖某甲位于建德市**街道**小区**室住处,再次将该处的门锁更换,后指使洪某甲、商某某、包某某等人进入住处对廖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滋扰,威逼其偿还债务。后廖某甲被迫还款1万元。
2011年4月许,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孙某乙、洪某甲等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廖某甲逼债,廖某甲被迫还款3万元。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包某某、方某丁、叶某己、赵某甲将廖某甲位于建德市**街道**小区**室的住处的门锁更换并私自侵入廖某甲住处,以此逼迫廖某甲偿还债务。
42、2011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马某甲已归还2.1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以马某甲出具的该2.1万元借条向担保人陆某丙索要债务,并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及钱某丙、林某甲等人采用跟踪、滋扰的方式对陆某丙逼债。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叶某甲及钱某丙、林某甲为索取债务,在建德市**研究室拦住陆某丙及其妻子李某丙不让离开,李某丙报警后,陆某丙夫妇才得以离开。但被告人王某甲仍不罢休,指使钱某丙、张某丙驾车跟随陆某丙、李某丙所驾驶的车辆。在建德市洋溪街道320国道通往杭橡莲花路口,在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下,钱某丙驾车用撞击的方式逼停陆某丙、李某丙所驾驶的车辆。
43、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帮卢某某要账为由,到新安江**大楼**担保公司找被害人徐某戊讨账,期间被告人叶某甲用手推搡徐某戊,后用剪刀将徐某戊背部、头部扎伤。因王某甲、叶某甲的讨债,致使徐某戊伤未治愈即逃往外地,至今不敢回建德。经鉴定,徐某戊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44、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其舅舅与余某甲的债务纠纷,指使被告人叶某甲等人将余某甲强行带至新安江街道金山湾一间办公室内,向余某甲逼讨债务,并将余某甲所有的橘红色东风风神汽车占有,至今未予归还。
45、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向杨某戊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叶某甲到杨某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商铺内闹事。被告人叶某甲等人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连续两次到该处店铺,采用威逼、滋扰的方式影响租客俞某甲、俞某乙正常营业,以迫使二人退租。
46、2011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舒某某放贷2万元,由王某某3担保。被告人王某甲以“行规”为由,要求舒某某签订借款金额虚高至3万元的借条。以“头息”等名义扣款后,舒某某实际得款1.8万元,后舒某某欠债外逃。被告人王某甲遂指使被告人叶某甲等人采用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到中国电信建德分公司向王某某3逼债,致使王某某3迫于压力从单位辞职。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舒某某已支付利息2400元的事实,以虚高的3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王某某3。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对王某某3施压,指使张某丙、钱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滋扰、尾随、语言威胁的方式到翠微路口向王某某3讨要债务。
在法院判决王某某3败诉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张某丙、钱某丙等人到王某某3家中滋扰,并进行语言威胁,迫使王某某3父亲王某某4支付被告人王某甲31400元。
47、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向卞某某、薛某甲放贷5万元,并以薛某甲名下的雪佛兰轿车作抵押担保。被告人夏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薛某甲签订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以及车辆抵押协议,并要求揭某乙作为担保人,但被揭某乙拒绝。被告人夏某某遂以方便联系为由诱使揭某乙在借条上签名留下联系方式。
后因卞某某、薛某甲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夏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叶某乙及黄某甲等人以揭某乙是借款担保人为由,采用非法限制揭某乙人身自由以及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向揭某乙逼债。揭某乙被逼无奈之下向他人借款5万元偿还被告人夏某某。
48、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事先得知徐某己、“大军”等人将于当晚到豪门盛宴滋事,为意图使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指令盛某某在他人上门滋事时不要还手,并安排人员在对方上门时去撩拨对方。当晚,张某庚、高某某等人到豪门盛宴滋事,并殴打了盛某某、刘某丙。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盛某某、刘某丙被打但伤势轻微的情况,便授意盛某某、刘某丙加重、制造伤势以达到轻微伤标准。后盛某某、刘某丙在朱某丙的帮助下分别在脸部和脖子处制造伤势,以图达到追究张某庚、高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后盛某某、刘某丙的伤势经建德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建德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庚、高某某等17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建德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查明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制造假伤势的事实,遂对被告人王某甲、盛某某、刘某丙、朱某丙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甲遂外逃藏匿,朱某丙亦逃往山东枣庄。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孙某甲从公司拿出1万元交给朱某丙做生活费。被告人孙某甲遂从其保管的公司账上取出1万元交给被告人夏某某、叶某甲,让二人带至山东交给朱某丙。被告人夏某某、叶某甲明知朱某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将上述1万元钱带到山东枣庄交给朱某丙,以帮助其藏匿。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实施、参与诈骗40起,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实施、参与敲诈勒索6起,索得23万余元;实施、参与寻衅滋事16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伤害1起。
被告人夏某某实施、参与诈骗16起,涉案金额341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9起,涉案金额360万余元。
被告人雷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1起,涉案金额597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实施诈骗2起,涉案金额14万余元;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索得20万余元;参与实施寻衅滋事8起、非法拘禁2起。
被告人叶某乙参与实施诈骗3起,涉案金额88万余元;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索得18万余元;参与实施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2起。
被告人叶某丙参与实施诈骗1次,涉案金额13万余元,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索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民商事案件卷宗复印件、收条、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庚、黄某辛、黄某丙、李某丁、宛某乙、刘某丁、洪某丙、胡某丙、陈某戊、刘某戊、诸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陈某甲、王某乙、黄某乙、张某甲、胡某甲、陈某乙、毛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某3、王某己、陆某甲、黄某丁、钱某乙、郭某甲、张某丁、卜某某、邵某乙、徐某乙、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夏某某、孙某甲、雷某甲、叶某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多次实施殴打、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孙某甲、叶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叶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峰
庄子珺
郭睿亭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雷某甲、叶某丙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百五十八卷、补充侦查卷宗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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