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现住磐石市**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无业,现住磐石市**烧烤门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某某,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无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月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程某某、韩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与杨某某系恋人关系。2019年11月5日21时许,杨某某前男友王某乙使用被害人王某丙手机电话联系杨某某,姜某某因此事回拨王某丙电话,并将王某丙误认为王某乙,遂在电话中与王某丙发生争吵。王某丙告知姜某某其在**小区附近的**饭店,姜某某与杨某某即驾车来到**饭店门前处。
到达后,姜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致姜某某受伤。姜某某因认为自己吃亏,遂拨打被告人王某甲电话称被人打了,让其赶快过来。王某甲将此情况告知一同吃饭的被告人潘某某、程某某、韩某某(做不起诉处理)后,四人乘出租车赶往现场。下车后,王某甲、程某某向姜某某处奔去,王某乙、王某丙见状逃跑,姜某某称:“就他俩,别让他俩跑了”,王某甲等人遂对王某乙、王某丙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潘某某、程某某将王某丙拉扯倒地,后王某甲、潘某某、程某某将王某丙控制在地面。在控制过程中,姜某某等人踢踹王某丙,致王某丙受伤。
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丙胸部外伤,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姜某某眼部外伤,口腔黏膜破溃,肢体外伤,此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2.归案情况;3.户籍信息;4.无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工作说明、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乙、马某某、孙某某、关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询问被害人光盘一张。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249号;(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223号。
2.关于王某丙损伤程度鉴定的说明。
六、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程某某被他人纠集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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