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孙某某二人盗窃、非法买卖弹药等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至5月14日到蓬莱市**街道**村、**村、**村、 **村和**村先后8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共计313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的一天上午,进入在蓬莱市**街道**村唐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元,王某甲的母亲于当日退给唐某某人民币3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分别进入蓬莱市**街道**村姜某某、郝某某家中盗窃,因未找到财物,盗窃未遂。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进入蓬莱市**街道**村王某乙家中盗窃,因未找到财物,盗窃未遂。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进入蓬莱市**街道**村王某丙家中,盗窃帽桶两个、碗十个、茶杯四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进入蓬莱市**街道**村王某丁家中,盗窃帽桶一个、灯罩一个、尖庄白酒两瓶、布尺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7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2日,进入蓬莱市**街道**村于某某家中,盗窃白色coolpad牌手机一部、酒壶一个、铜锁两个、算盘一个、白酒两瓶、巧果卡子两个、账本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48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进入蓬莱市**街道**村范某某家中,盗窃白酒十瓶、玻璃罐两个、瓷质肥皂盒两个、收音机两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56元。

2.非法买卖弹药罪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卖给孙某某14发步枪子弹,收取现金50元。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该14发子弹认定为1956年式7.62mm普通步枪子弹。

3.非法持有弹药罪

2019年5月14日,蓬莱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孙某某位于蓬莱市**小区**号楼住处和车库进搜查时,在车库大衣柜内查获嫌疑子弹30发。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扣押的30发嫌疑子弹外观完好,底火完好;其中14发嫌疑子弹认定为1956年式7.62mm普通步枪子弹,其中16发嫌疑子弹认定为1956年式7.62mm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30发军用子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