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号。2012年5月15日因吸食冰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章丘区官庄镇**村村民,住该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及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与姚家路路口处的三和人家酒店饮酒消费。当日20时30分许,上述人员在该酒店大厅结账离开过程中,因张某丙不慎将王某乙手包碰掉,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及刘某某、张某甲、豆某某、庄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人遂在酒店大厅内及酒店门口,采取使用炒锅、菜刀、路锥等工具及拳打脚踢的方法,将张某丙及前来拉架的被害人董某某(男,47岁)、张某丁(男,46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丁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孙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甲在潘某某、孙某乙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孙某乙、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张某戊(另案处理)因拆迁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丙(男,42岁)产生纠纷,遂通过霍利强(身份不详)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解决。2017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采取遮挡车牌、佩戴口罩的方式,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悠然苑南门处,使用棍棒、金属车锁等工具,将王某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孙某乙、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孙某乙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潘某某、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