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郓城县**乡**行政村**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9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组**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路北**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街**小区**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居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捕前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小区**-**-**。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安徽省望江县**镇**村**组**号,捕前居住地: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城市**栋**。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集团公司员工,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集团公司员工,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打工,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公寓**-**-**。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国际**-**-**。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居住地: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中路**号**小区**-**-**。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厦二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2005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路**街路口**号。200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7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潍坊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居住地:山东临朐县**镇**村**号,捕前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5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6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网吧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高密市**坊**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戊),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甲(曾用名:单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居住地:山东省高密市**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将该案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陈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甲雇佣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支付费用组织被告人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11人分三次到安徽省合肥市,由被告人程某某、江某某负责带领该11人注册公司93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93张,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对应企业结算卡55张,被告人程某某收齐公司材料及企业结算卡后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用于非法获利。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潍坊市潍城区**国际**号楼**房间组织人员张某某、孙某某等检验合格后卖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丙注册公司10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10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1张;被告人侯某某注册公司10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10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3张;被告人隋某某注册公司10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10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2张;被告人许某某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6张;被告人蔡某某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10张;被告人马某某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3张;被告人田某甲注册公司7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7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9张;被告人栾某某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4张;被告人王某丙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4张;被告人单某甲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6张;被告人潘某某注册公司8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8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7张。另被告人许某某介绍王某丙到安徽省合肥市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
2.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雇佣被告人孙某甲、李某甲支付费用组织被告人王某丁、陈某乙、邱某某分两次到青岛市内,通过被告人李某乙、尚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丁、陈某乙、邱某某、李某甲注册公司22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2张,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对应企业结算卡10张,被告人李某乙收齐公司材料及企业结算卡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用于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王某丁注册公司6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6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3张;被告人陈某乙注册公司6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6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2张;被告人邱某某注册公司6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6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2张;被告人李某甲注册公司4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4张,办理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3张。另被告人王某丁介绍马某某、田某甲到安徽省合肥市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王某丁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陈某乙介绍栾某某到安徽省合肥市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
3.自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丙注册公司17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17张,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对应企业银行结算卡12张,通过被告人孙某乙卖给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乙从迟某某处购入企业营业执照12张、企业对公账户对应企业银行结算卡12张卖给被告人王某甲。
4.2019年9月,在青岛市李沧区**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卖给被告人王某乙企业营业执照9张、企业对公账户对应企业银行结算卡9张,后被告人王某乙让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邮寄卖出。
5.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乙处扣押企业营业执照1个、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1张。2019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办公处扣押企业营业执照72个、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11张。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乙处扣押企业营业执照27张,对公账户企业银行结算卡26张。
综上:
被告人王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44张、企业结算卡89张;被告人孙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15张、企业结算卡65张;被告人李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15张、企业结算卡62张;被告人程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63张、企业结算卡49张;被告人江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32张、企业结算卡21张;被告人李某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22张、企业结算卡10张;被告人尚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22张、企业结算卡10张;被告人孙某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30张、企业结算卡25张;被告人张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98张、企业结算卡32张;被告人陈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98张、企业结算卡32张;被告人王某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36张、企业结算卡35张;被告人李某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73张、企业结算卡49张;被告人侯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0张;被告人隋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0张;被告人许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6张;被告人蔡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马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田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7张;被告人栾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王某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单某甲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潘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王某丁买卖企业营业执照21张、企业结算卡12张;被告人邱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6张;被告人陈某乙买卖企业营业执照1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等25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搜查、辨认笔录: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王某甲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某丙、王某丁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陈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陈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丁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侯某某、蔡某某、马某某、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隋某某、许某某、田某甲、陈某乙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系从犯,被告人王某丁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事实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尚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侯某某、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王某丁、邱某某、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田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王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王某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程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孙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李某丙、许某某、王某丁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侯某某、隋某某、蔡某某、马某某、田某甲、栾某某、王某丙、单某甲、潘某某、邱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五份。
4.涉案财物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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