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曾某某、王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在都江堰市聚源镇聚兴社区和平路60号合伙经营“郡把子火锅串串”店。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为降低营运成本,提增火锅锅底香味,指使该店员工被告人王某乙、曾某某将顾客食用之后的火锅底料回收提炼制作成“老油”,并将制作的“老油”按照一定比例添加新油制成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
2020年11月3日晚9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联合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上述熬制的“老油”及制作工具等。
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小兵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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