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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尹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7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身份号码4114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因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今借到”APP系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注册成为用户就可以通过该平台放贷获利。该平台宣传无抵押借款、快速放贷、只需借款人提供所谓的“资料包”(即包括有借款人以及家人的身份信息、照片、通讯录等材料)等方式诱使借款人借款;放贷人员与借款人员在网上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借款人实际得款金额为合同金额基础上按所谓“行规”扣除 “头息”的数额(一般为每借款2万元实际到账1.4万元或1.5万元,每借款3万元实际到账2.2万元,借款周期均为一个星期)。2018年3月初,南昌县向塘镇的被害人龚某某在平台网友的鼓动下,首次通过在平台借贷1万元然后再放贷给他人,获得了高额利润。2018年3月底,因有人在平台上主动向龚某某借款,在平台放贷人员“小某某”的建议下,龚某某又通过平台向“小某某”借款2万元(实际到账1.5万元)并放贷给他人。因该笔款项借款人并未如期还款,故龚某某无力偿还欠款, 遂“小某某”不断介绍龚某某向平台上其他放贷人员借款用于平账,致龚某某陷入“套路贷”圈套,因而在平台上的借款金额不断被垒高。

2018年8月初,龚某某被平台上的人员推荐给平台中介吴某某(负责审核客户信息以及推荐客户向平台上的放贷人员借款并收取中介费,已判决)。吴某某经过审核后,再介绍龚某某向其他放贷人员借款用于平账。经吴某某介绍,龚某某先后向被告人尹某某及付某某(已判决)、王国强和喻敏等放贷人员借款。其中,被告人尹某某放贷二次共计5万,实际到账3.6万。

与此同时,龚某某为了平账,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于2018年8月15日和8月18日向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借款2万和3万,实际到账3.8万,2018年8月19日和8月20日,龚某某分别还款2万和0.7万。 后王某甲要求龚某某提前还款,龚某某无力偿还,王某甲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龚某某,并使用修图软件将龚某某及龚某某母亲的照片PS成裸照,并将裸照发布于龚某某微信朋友圈逼迫龚某某还款。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河南省民权县公安投案;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广东省佛山市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尹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龚某某的损失,尹某某的行为取得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转账记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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