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巷**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花园**栋**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巷**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共谋,采取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并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手续费。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明知他人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将犯罪所得多次转移至被告人各自经营店铺使用的POS机关联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到银行提取现金,并将上述钱款经由被告人王某甲转交给上线朱某某(在逃)和绰号“**老板”的男子(具体身份未查实,现在逃),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从中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提成获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9.6万元;被告人廖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6万元;被告人黄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黄某乙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乙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退赃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退赃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赃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龙口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粤信通POS业务协议申请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某某、李某丙、车某某、李某丁、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尹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明知他人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多次利用POS机套现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以此收取提成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壹张及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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