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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懋杰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懋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华容县人,户籍所在地华容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君山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伙同刘某甲、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网络刷单为由,12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850元。张懋杰、刘某甲负责实施欺诈行为,王某甲、李某甲、蔡某某负责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提现后交给张懋杰、刘某甲。其中张懋杰实施作案11次,共骗得人民币131850元;王某甲参与实施作案6次,共骗得人民币76709元;李某甲参与实施作案1次,骗得人民币8999元。

1.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乙19000元;

2.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7200元;

3.2019年2月9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29500元;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伙同刘某甲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徐某某2010元;

5.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伙同刘某甲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丙8999元;

6.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丁19301元;

7.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戊10699元;

8.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肖某某2800元;

9.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聂某某9999元;

10.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2444元。

11.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懋杰伙同刘某甲、蔡某某以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翟某某19898元;

12.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刷单欺诈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

2019年11月12日、11月15日、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懋杰、李某甲分别被抓获到案。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9999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懋杰、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甲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懋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懋杰、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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