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大街**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遗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9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宁晋县**镇**村**大街**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遗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92********,汉族,**公司摄影师,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大街**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遗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图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图某某生下一名男婴,经检查,该男婴HIV感染。王某甲因害怕男婴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其他家庭成员,遂与其母亲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将其儿子遗弃。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开车送张某某到邢台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张某某将男婴抱至刘某某的车上并让刘某某往南宫方向走,在途中,张某某告诉刘某某该男婴患病,想将孩子遗弃,刘某某劝说无果后,仍按照张某某的要求驾车行驶,驶至衡水市冀州区北漳淮乡北内漳村康兴街时,张某某下车将装有男婴的纸箱放在路边,随后两人驾车离开。后男婴被发现,民警将其送至衡水市福利院,2020年1月,该男婴被其爷爷王某乙接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纸箱、奶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病例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遗弃患病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369****;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3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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