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号。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造并销售印有罗格朗中文或英文(legrand)字样的开关。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提供模具和原材料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生产加工印有罗格朗中文或英文(legrand)字样的开关零部件,并安排工人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道**号组装、包装,再通过微信联系卖家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甲未获得授权且自己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然接受被告人王某甲的委托,在**电气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印有罗格朗中文或英文(legrand)字样的开关零部件并收取加工费。
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道**号查获印有罗格朗中文或英文(legrand)字样的双开关431个、三孔插座600个、防水开关盒5250个、声控开关盒224个、五孔插座436个,模具2个;同年9月18日,在**电气有限公司查获印有“legrand”的铁质模具24个。现查明,2018年11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王某甲已销售印有罗格朗中文或英文(legrand)字样的商标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6728元,被查获而未销售上述产品以销售均价计达人民币19439.2元。
另查明,罗格朗、“legrand”及 为法国罗格朗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案、字母完全相同。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的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1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模具26个、声控开关盒224个、五孔插座436个、双开关431个、防水开关盒5250个、三孔插座600个;
2书证:户籍资料、和解协议、接受证据清单及顺丰速运邮寄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声明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价格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乐和
检察官助理:周雯雯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88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549****。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