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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住翼城县**镇**路。2010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8日因犯罪盗窃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住翼城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驾驶晋L****9号银灰色吉利轿车从翼城县来到沁水县城,行至县城内柳庄社区北丰厂小区对面滨河北路时,发现被害人吉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晋E****9号五菱牌面包车,张某某望风,王某甲从未上锁的后备箱进入面包车内将车启动盗走,在返回翼城县的途中二人将面包车牌照毁坏丢弃。后王某甲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人员,二人各分得赃款550元。经沁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吉某某陈述;2、二被告人供述;3、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5、抓获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小棉

检察官助理张凯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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