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4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镇**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楼**单元**号楼**室(自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及丈夫王某丙(另案处理)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在居住地附近集市销售烟叶,从中非法获利。自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夫妇多次向李某乙(另案处理)销售烟叶等,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3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李某乙从王某丙处购买烟叶非法经营,多次帮李某乙从河北东光运输烟叶到聊城市周边销售,获取4000余元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明细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李某乙非法经营烟草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沧州市东光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沧州市东光县**镇**路**号。
2.复印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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