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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永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永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夫妻二人在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东亚山庄边上的竹林、富山乡南正顶山上、大寺基林场边的山上等地开设以“六命”为赌博形式的赌博场头,雇佣徐某甲、付某某(均已判决)为赌场搭棚、搬桌椅凳、护场等,招引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翁某某、牟某某、李某甲等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正开设赌场共60余日,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目前二人尚未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翁某某、牟某某、朱某某、徐某乙、符某某、李某甲、钱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罗某某、夏某某、陈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付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茹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电话:187*******)、张某某(电话:13695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附补充材料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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