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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抢劫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伺机在商州城区内网吧盗窃手机未果。11月28日凌晨2时许,四人窜至商州区长平路金星网吧,由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门口等待,李某某、郝某某进入该网吧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后二人出网吧时恰巧碰到进入该网吧购物的被害人王某乙,四人遂决议对王某乙实施抢劫。王某乙出网吧后,被李某某喊住,四人将王某乙带至“商中路酵面馍店”北侧巷子内,索要王某乙手机。王某乙不给,四人遂对王某乙拳打脚踢,并扬言用刀捅王某乙,王某乙被迫交出手机。四人又索要该手机解锁密码,王某乙不给,遭脚踢,后王某乙被迫告知。得手机后,四人离去。经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佰伍拾壹元整(¥55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洛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恒信通讯门店销售小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郝某某、王某丙、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活体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星网吧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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