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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住土默特左旗**镇**公司**宿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住土默特左旗**镇**公司**平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0时左右,在土默特左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陈某某租住的房内,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先后殴打陈某某(系被告人王某甲妻子)、薛某某,因陈某某、薛某某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强迫薛某某写下自己与陈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及补偿100000元的条子一张。

案发后,被害人薛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案材料;(2)补偿条子;(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5)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6)谅解书;

2、证人证言:张某丙、王某乙、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薛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索取他人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二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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