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街**号。2015年7月1日因非法拦截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警告处罚。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街**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驾驶晋C****5号白色比速T5越野车,在平定县张庄镇**村东面龙回沟附近路上,将由冯某某驾驶的倒煤矸石工程车截住,以村里领导不让其工程车在村里山上排煤矸石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元。随后,冯某某将此情况电话告知车主王某乙,王某乙随即去平定县东升中国建设银行取出人民币5000元,通过王某丙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甲,二被告人才将工程车放行。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此款退还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暂扣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线索移交清单、煤矸石利用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冯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葛某某、冀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录音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建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街**号;
2. 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街**号;
3.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 录音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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