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1********,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07年4月3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2年9月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吸毒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1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06年1月6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7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月初,方某某(已判)在温岭市横峰街道东洋村11号棋牌室及该棋牌室后面河边的一个折边厂内先后分别开设以赌博“两张”和“单双”形式的赌场,雇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陈某甲等人给赌场帮忙,聚集邹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向庄家抽头获利。赌场共计开设三十天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6 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抽头、打杂7、8天,收取报酬人民币1400多元。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头5天,收取报酬人民币1000元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望风5天,收取报酬人民币1000元左右。
2019年6月23日,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北街道方家路口兴大桥路边抓获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6月27日,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横峰街道横石路东塘31号祥来鞋厂抓获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8月14日,重庆市云阳县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悠然居小区3号楼1楼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记录、泽国汽车站售票系统查询截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及同案犯方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帮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金意远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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