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王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受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平度开始大旱。为应急抗旱,解决城镇居民的饮水问题,2015年12月25日平度市水利水产局发文《关于加快平度市2015年应急抗旱工程实施的函》,决定在平度市**镇**村建设集中供水天池工程和机钻深井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为旧店镇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旧店镇人民政府申请项目验收,2016年年底供水工程运营,解决了旧店镇31个村庄、6000多户村民的饮水问题。同时,为了解决****村的水利灌溉问题,平度市水利水产局请示平度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村建设了节水灌溉工程。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等人合谋以水利工程影响本村村民饮水为由开始鼓动和组织20多名村民向本村时任村委书记张某乙讨要说法。在村委办公室内,张某乙与当时的村委成员一起向王某甲等20多人解释水利工程的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王某甲等人不听解释反而与被告人王某乙等20多人一起到水利工程处持石头将水利工程的熔断器砸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镇水利水产服务站将熔断器修复后,6月8日晚上,王某甲等人以水利继续取水为由再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丁等20多人到水利工程处用石头将熔断器砸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次日,王某甲组织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等20多人来到水利工程处将水站的围墙、配电室的玻璃等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6220元。6月10日下午,王某甲又继续组织村民20多人到**镇党委上访,反映本村水站取水影响村民饮水问题。
2017年7月中旬,**镇普降大雨,水利工程的供水管道被雨水冲刷,裸露。**镇水利水产服务站安排人员维修时,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张某甲、王某丁等大量人员聚集阻止维修人员施工且上述人员采取用锯割断供水管道、石头填水井、打砸物品等恶劣手段,将机钻水井、配电室门窗及设施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66876元。目前,水利工程已经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到了31个村庄、6000多户居民的饮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毁的机井、配电室等;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损毁现场的现场勘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王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艳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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