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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张某甲等4人非法经营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淄博市桓台县**花园**号楼**室,系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员。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年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淄博市桓台县**小区**号楼**室,系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员。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淄博市桓台县**号楼**室,个体经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街道**路**号**号楼**室,现住址滨州市邹平市**号楼**室,无业。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耿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从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汽油出售给杨某某(已判决)、张某乙等人,经营数额为56008304.9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从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汽油出售给杨某某、万某某等人,经营数额为48941922.61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等人从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汽油出售给杨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经营数额约为20000000元。

4、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处购买汽油出售给王某乙、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经营数额约为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耿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耿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爽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桓台县**花园**号楼**室,联系方式1322533****。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桓台县淄博市**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876691****。

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桓台县**号楼**室,联系方式1850533****。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邹平市**号楼**室,联系方式1321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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