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镇**村**号,现住文山市**街道**大厦**楼**室**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文山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4月1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文山市涉法特殊人群监管康复中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镇**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文山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4月1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文山市涉法特殊人群监管康复中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文山**园区方向的公路上与一个叫“周某某”的男子(不知姓名地址,现在逃),以7800元的价格,购买得毒品“小马”和冰毒进行贩卖。2020年2月的一天,王某甲在文山**路边上与“周某某”的男子以25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购买得冰毒250克后进行贩卖。王某甲购买得毒品“小马”和冰毒后,被告人张某甲帮被告人王某甲将毒品贩卖给不认识的吸毒人员,每次贩卖毒品的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甲帮王某甲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其为了赚钱,向王某甲购买了3000元至4000元毒品自己贩卖给吸毒人员。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以40元价格,购买得两颗毒品“小马”,张某甲以1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从中赚得60元。
3、2020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文山市**大厦**楼**室出租屋内,贩卖毒品“小马”3次,共七颗“小马”给吸毒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每次价格为100元,合计300元。
4、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得的冰毒,在文山市**街道**路**酒店路口,准备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时,被文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甲驾驶的一辆云******的黄色轿车驾驶室侧门储物箱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1克。
2020年3月30日16时40分许,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大厦南楼****室进行搜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室住处客厅右边房间门背后,查获一男士单肩包内黑色皮包中,搜查出用名为“日常防护口罩(加强防范型)”字样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毛重236.95克(使用密封袋包装,经称量净重4.93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32.02克);民警在南楼15幢楼脚处,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一辆云******号红色中华牌轿车内,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之间储物格内一红色布袋中,检查出透明塑料袋为外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三袋,经称量净重5.48克。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5日(文)公(司)鉴(化)字【2020】107号、10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L201070201、L20107020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L2010010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乙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鉴定意见书:毒品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称重、取样视频;6.书证:扣押决定书、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王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共291页、光碟5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20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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