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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8月16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康杜村东村南街9号其租住的民房内,利用网上学习假证制作流程及制作方法,买来电脑、打印机、切卡机、钢印打码机、钢印模等作案工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在租住房间内,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各类证件模板,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套打证件及印章,并对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制作假印章及钢印进行上印制证,伪造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彭某某负责取货、送货。

2019年3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伪造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印章成品51个,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王某乙)、毕业证书(李某某)、营业执照等成品20个,伪造延安大学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半成品50个。现场还查获空白印章(未刻)35个,印章模具(各种单位印章模具塑料薄片)2166个、各种私章模具600个、建筑企业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10项,共计739张;行驶证正、副本16套、特种作业操作证40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彭某某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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