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澧县**镇**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招揽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谭某某、余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的**酒店四楼**休闲会所,以提供手淫、口淫等方式组织9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其中,彭某甲负责财务和后勤工作;向某某负责对失足妇女培训、招揽和接待嫖客;彭某乙负责招揽和接待嫖客。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公安民警检查**休闲会所,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妇女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陆某某和嫖客王某丙、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丙。
经统计,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休闲会所提供卖淫活动的营业额共计15163元。
被告人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自动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休闲会所位置平面图、搜查证、提取笔录、王某甲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租赁合同、收条、考勤表、技师休假请假规则、技师规章制度、**休闲会所保底协议、劳动合同表、营业日报表、结账单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陆某某、王某丙、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谭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谭某某、余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向某某、彭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彭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琳
2020年9月3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07369****;被告人彭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彭某乙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5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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