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飞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农场**管理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金胜嘉谊家园2号楼3门1502室内开设赌场,负责登陆账号、点注、赔付,涉案赌资达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惠普笔记本电脑、POS机、苹果手机、百元面值人民币221张、POS机开户信息、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页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崔某甲、黄某某、张某某、孔某某、崔某乙、刘某某、付某某、林某某、汪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恢复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开设赌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飞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彭飞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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