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元**室。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辩护律师马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为替他人代办营业执照,联系在刻章店工作的被告人徐某某,要求其帮忙伪造“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八卦洲办事处”、“南京八卦洲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二枚印章。被告人徐某某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向其提供的欲伪造印章的印文图片,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为被告人王某甲刻制了伪造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八卦洲办事处”、“南京八卦洲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二枚印章。被告人王某甲取得伪造的印章后,伪造了栖霞区人民政府八卦洲办事处公文一份,内容为“兹有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096号,房产属于南京八卦洲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集体所有,该房屋为商业用房,新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现出租给经营使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或发生经济纠纷,八卦洲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经营公司的员工庞某某根据王某甲安排至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使用上述王某甲伪造的公文等材料办理业务时,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觉并报警而未能办理。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庞某某被民警带走后,主动至八卦洲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 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八卦洲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内存信息提取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均在住处取保候审(王:1333772****,徐:136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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