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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6******,文盲,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人徐某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文盲,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21时许,会泽县公安局宝云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孙某某等人在宝云派出所值班室依法调解王某丙被王某丁打伤一事。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二人系王某丁的父母)来到宝云派出所值班室后,不服从民警处理案件,辱骂并且揪扯、厮打民警王某乙、孙某某等人,导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支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监控视频、照片;5、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使用撕扯、殴打等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证据卷宗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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