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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徐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招摇撞骗于2012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3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在长春市莲花山四家子乡**村**组**农家院饭店,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工地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刘某某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和假冒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刘某某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刘某某5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2日,在吉林省磐石市驿马镇**村**屯王某乙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国家电网公司工作人员。采取虚构将在王某乙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为引诱手段,骗取王某乙信任,后以6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乙角磨机1个、电钻1个和电锤1个,诈骗王某乙60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2日,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村**肥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国家电网工作人员,采取虚构将李某甲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和假冒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李某甲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李某甲300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2日,在吉林省长岭县**镇**集团门卫室,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在双城堡附近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李某乙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200元看车费和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李某乙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李志国550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2日,在吉林省农安县**镇**水库南岸任某某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在附近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任某某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2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和假冒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任某某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诈骗任某某1630元人民币和共价值70元的牛奶两箱。

6、2019年11月3日在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屯**社王某乙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在附近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王某乙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王某乙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王某乙400元人民币。

7、2019年11月3日。在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村**社**木业门卫室,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在附近施工干农电工程人员,采取虚构将在王某丙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王某丙的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王某丙1500元人民币。

8、2019年11月16日,在吉林省伊通县小公路马家岭**养猪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在附近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范某某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和假冒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范某某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范某某1000元。

9、2019年11月17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社樊某某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某自称是电力工地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樊某某家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和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樊某某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骗樊某某2500元人民币。

10、2019年11月22日,在吉林省永吉县**旅游温泉体验馆,被告人王某甲自称是工地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杨某看管的院内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1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的貂皮大衣低价处理和假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杨某某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某某旭2500元人民币。

11、2019年1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杨某某家,被告人王某甲自称是电力工程工地施工人员,采取虚构将在杨某某家院内停放工程车辆每天给200元看车费、给领导送礼剩下的貂皮大衣处理和假发票等事实为引诱手段,骗取杨某某信任,以假冒貂皮大衣为道具诈骗杨某某4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11起,骗取人民币18780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9起骗取人民币11780元。被告人王某甲每天给徐某某2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被抓获到案,且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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