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合谋利用新冠状病毒疫情在网络上发布有额温枪、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本市天河区、上海市等地多名被害人货款,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6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曾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383000元、诈骗被害人丁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62500元、诈骗被告人张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101000元、诈骗被害人罗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10950元、诈骗被害人肖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16300元、诈骗被害人沈某甲口罩货款人民币9300元。
2020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成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罗某乙口罩货款人民币19000元、诈骗被害人穆某某额温枪货款人民币100000元、诈骗被害人麦某某额温枪货款人民币132000元,并由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虚假发货骗取被害人信任,拖延时间。
2020年2月20日至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汪某甲,诈骗汪某甲将额温枪货款人民币40000元转账到王某甲账户,后王某甲、成某甲共同分赃。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桂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汪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成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成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11册,光盘1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银行卡12张,赃款现金人民币256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