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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戴某某非法采矿罪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小区,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镇**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王某某非法采矿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本院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二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甲、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90万元人民币(下同;出资款中王某甲出资45万元占50%股份,杨某甲出资27万元占30%股份,陈某甲出资18万元占20%股份),购置采砂船等采砂设备,在古田县**街道**村附近**厝设立**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古田县**流域采砂,该砂场在此期间由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采砂约4000立方米,价值14万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杨某甲一方与被告人戴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一方合作并各按50%股份参与分红,砂场仍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经营管理。合作期间该砂厂在**流域采砂约985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约68.9850万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每月1万元承包金的方式对砂场进行转包,该砂场此期间在**流域采砂约9800立方米,经鉴定价值约68.6000万元。期间,被告人戴某某、林某甲于2017年6月至10月与被告人王某甲合作,在**村流域采砂约292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约20.4750万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继续承包经营砂场,期间在**流域采砂约1500立方米,经鉴定价值约12万元(含现场查获砂子546.6立方米,价值约4.3728万元)。

从2015年12月至案发期间,该砂场在古田县**流域共采砂约25155立方米,价值约163.5850万元,并先后通过许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将砂子销售给古田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府、**名城等工程处,销售额达80.2931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泰安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退赔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采砂船、洗砂船、铲车、砂子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甲、戴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到案的股东合伙协议、沙场合作协议书、承包合同、采砂笔记本、收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林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杨某乙、许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邱某某、陈某丙、兰某某、陈某丁、汪某某、郑某某、魏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技术鉴定报告、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戴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58********。

2、案卷八册和证据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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