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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户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户某某(绰号“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11日,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正月初八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在黄梅镇**村的一栋别墅内,以麻将推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王某乙、齐某某、何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中以每一把赌资的5%“打杠子”从中获利,同时安排被告人户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码、追码、维护秩序,当天共“抽头”获利3万余元。

2013年正月初九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黄梅镇**宾馆内,以麻将推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再次邀约王某乙、齐某某、何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中以每一把赌资的5%“打杠子”从中获利,同时安排户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在赌场内放码、追码、维护秩序,当天开设赌场“抽头”获利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王某乙、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4.光盘一张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波
助理检察员: 瞿晓敏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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