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大专文化,六安**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公寓**号楼**室。2017年7月24日易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整。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六安市**监管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执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2010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因寻衅滋事及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0年7月6日,因吸毒成瘾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7.11-2012.7.11)。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小鬼”),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退查重报后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金安区惠寿巷1218咖啡会所、裕安区白云商厦26楼德州扑克俱乐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人家饭店、御财大厦茶楼开设“龛干子”赌场,并单独在三十铺镇双墩村瓦屋组某农户家开设“龛干子”赌场;在悠然南山酒店、曙光铂尊酒店开设“推牌九”赌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3月,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和苏某某在本市金安区惠寿巷内1218咖啡会所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约20场。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
2.2017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和苏某某在本市裕安区白云商厦26楼德州扑克俱乐部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约4场。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小花、卖烟,被告人金某某、孟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
3.2017年4月中旬至4月底,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和苏某某在本市金安区惠寿巷内1218咖啡会所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约10场。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丙在赌场内抽小花、卖烟,被告人金某某、孟某某和梅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放炮子,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某负责望风。
4.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曙光铂尊酒店和金安区悠然南山酒店开设“推牌九”赌场约6场。其本人负责抽小花,被告人金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
5.2017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和苏某某在本市金安区御财大厦茶楼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约4场。被告人金某某、孟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被告人吕某某在赌场内抽小花、卖烟,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某负责望风。
6.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和苏某某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火星人家饭店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约4场。被告人吕某某在赌场内抽小花、卖烟,被告人金某某、孟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某负责望风。
7.2017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双墩村瓦屋组陈某某家开设“龛干子”赌场,共计1场。被告人吕某某在赌场内抽小花、卖烟,被告人金某某在赌场内放炮子,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某负责望风。
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开设“龛干子”赌场约40场,开设“推牌九”赌场约4场,共计获利约13万元。被告人易某某开设“龛干子”赌场约20场,获利约6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开设“龛干子”赌场约10场,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开设“龛干子”赌场约15场,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金某某参与“放炮子”约40场,获利约8.8万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放炮子”约35场,获利约1.3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抽小花、卖烟约30场,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望风约35场,获利约1.7万元。被告人鲍某某参与望风约20场,获利约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王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金某某、孟某某、鲍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金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程某某、鲍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金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程某某、鲍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金某某、孟某某、吕某某、程某某、鲍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金某某、孟某某、吕某某、程某某、鲍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青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易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金某某、吕某某、孟某某、程某某、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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