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租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书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商城保安,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198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9月4日刑满释放;1988年11月6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8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1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曹某某三人窜至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四楼华谊影城,乘该影城被法院查封无人看管之机,采取遮挡楼道监控、用撬棍、手钳等工具将该影城门锁撬坏后进入的方式,盗窃该影城内的一台头等舱牌按摩椅、二台摩摩达牌按摩椅、二台长虹牌55寸电视机,二组消防火灾报警系统、二台华为牌网络AP机、二台大华牌企业路由器、一套三台湖山牌电影功放,十二个消防喷淋、一台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冠捷牌显示器、一台鼎新牌售票主机、三个2T希捷牌电脑硬盘,后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驾车将所盗物品拉至金凤区盈华商场二楼圣星士动漫厅电梯口藏匿。2020年6月22日,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6434元。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434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曹某某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有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有刑事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壹册、单行材料十八页、光盘壹张;
3.起诉书贰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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